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文件明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已经2024年11月25日第1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监控系统运营者以及与其相关的规划设计、研究开发、产品制造、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等单位。其中,电力监控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实现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控制、调度监控、变电站(换流站)监控、发电厂监控、新能源发电监控、分布式电源监控、储能电站监控、虚拟电厂监控、配电自动化等。规定明确了,运营者是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负总责。运营者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及其信息报送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分级负责的责任制。《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已经2024年11月25日第1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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