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楼市   2024-11-11 16:30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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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等6人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年8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与上线联系后,联系朋友李某某等5人,流窜至陕西、宁夏、甘肃多地,二人一组,用“小推车”游走于广场、市场、小区等场所,以水杯、提纸为诱惑,一人让路人手机扫码网络刷单诈骗类广告信息发布到至少3个50人以上的微信群,一人拍照录视频交付上线,每发布一个微信群可获利17元报酬。截止案发时,三小组均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4000以上的微信群发送了违法犯罪信息,且六人个人获利一万二千元至一万八千元不等。  

检察官提醒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犯罪手段不断更新迭代,部分违法犯罪分子为实施诈骗利用广大居民朋友的通讯群组发布信息,呈现对信息网络的滥用和破坏,这些行为对网络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必须坚决严惩。
同时提醒广大居民朋友们,切莫贪图小利,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从而让身边亲朋好友被电信网络诈骗。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释〔2019〕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累计达到3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平川区检察院
编辑:段礴碧
审核:曾朝耀
审定: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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