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休息时间
发了推广公司产品的朋友圈
领导对此点了个赞
法院竟判决
需支付员工加班费18000元
这是啥情况?
小丽原系环球公司单位员工,双方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了至2019年3月28日的劳动合同,小丽岗位为某地业务代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2018年7月16日,小丽至北京市社保稽核部门投诉公司缴纳社保基数不足等问题。
2018年8月,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给小丽,以小丽未达成7月绩效考核为由解除与小丽的劳动关系。
小丽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加班费,但公司否认了小丽的加班行为,于是小丽一纸诉状将公司诉至法庭。
公司不认可明细表的真实性,认为小丽未按照公司规定申请加班,故不属于加班。
依照公司方的陈述,公司在2018年7月前并未对小丽实行过考勤,故虽然公司有《员工考勤假期管理规定》等制度对考勤加班进行管理,但公司未举证证明这些制度是否施行,一审法院对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小丽提交的加班时间明细表与加班微信截图的时间基本能够对应,一审法院对该明细表予以采信,认定小丽主张的加班事实存在。
公司未支付小丽加班工资,也未举证证明安排了补休,应支付小丽加班工资。
公司并未对小丽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提出抗辩,一审法院采信小丽的主张,对小丽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18135.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公司提供了《员工考勤假期管理规定》,但根据该公司代理人一审庭审陈述,公司从未对小丽实行过考勤,该公司也未提交真实全面的考勤记录。
为此,根据小丽提供的微信截图、付款凭证、参展商手册等资料、货款扣账申请表等材料,以及公司管理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点赞等证据,结合小丽的陈述,一审认定小丽存在加班事实,证据充分,判决公司支付小丽加班费,亦无不当。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浙工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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