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回放
患者郑某某,男,45岁,因胸痛3小时到北京某医院急诊科就诊,初步诊断胸痛待查,病历上记载医嘱:心电图;随诊。后家属于当日17时在家中发现患者已经死亡。据医方陈述,患者因等待做心电图检查的时间太长,同时感觉胸痛也已缓解,故要求回家。接诊医师遂在急诊病历上又记录“随诊”,患者随后自行回家。患者死亡后尸检报告为:郑某某因心血管疾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腔内及肺动脉内血栓)致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双方发生争议,经某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认为:接诊医师对以胸痛为主诉的相关疾病的危险性缺乏应有的重视,在患者因等待做心电图检查时间太长放弃检查的情况下,没有告知其心电图检查的必要性和拒绝检查的风险,放任其回家,存在过失;该过失行为致使患者未得到相应的诊断和治疗,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负次要责任。
本案例中,患方拒绝相关检查,但医师没有告知其检查目的、必要性和放弃检查的风险等事项,并让其签字确认相关事实,反而在急诊病历中记录“随诊”,表明同意就此结束诊疗,故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在诊疗中如何处理患者不配合诊疗的行为,在医疗纠纷防范中非常重要。
二、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122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的行为,应由患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医方对此并没有过错,那么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医方没有证据证明患方不配合诊疗,或者医方的诊疗行为不符合医疗规范或者存在过错,那么医方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相关建议
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经常会遇到患方不配合诊疗的情形,此时医务人员应依法妥善正确处理,尽力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确保医嘱或给患方提出的诊疗建议符合诊疗规范。对于违反医疗规范的诊疗行为,尽管患方不配合,医方仍无法以此免除责任。
第二,如果患方不配合,应了解患方不配合的原因,并帮助患方解决其中的问题,如确实无法解决,应用患方能接受、能听懂的语言让其理解治疗的必要性、意义、价值和风险,避免患方作出非理性的决定,加强医患沟通,尽量劝说患方配合。如患方仍不配合诊疗,可向上级医师报告,由上级医师与患方再次沟通。
第三,如患方经反复沟通仍不同意配合医院的诊疗行为,那么需书面告知患者的病情、诊疗目的、必要性以及不配合的风险,并让患方签字确认。
第四,如患方不配合诊疗或不明确表态是否同意诊疗,但又不配合签字确认,那么此时需做好相关证据固定(如录音、录像),并保存好证据。
第五,如患方不明确表态是否同意配合诊疗,同时属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那么应根据《民法典》第1220条的规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六,对于患方拒绝配合的诊疗行为,如果有替代诊疗方案,应提出相关替代方案建议,在征得患方同意后实施,不能因患方有不配合诊疗的情形就不积极实施替代医疗方案。
第七,对于患方拒绝配合的诊疗行为,做好患者出现相关风险的防范措施,以及风险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本案例源自《新形势下医疗法律难点指引》)
转载自微信号“卫生与健康法律服务”
出品:法制审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