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读 | 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十二)

百科   2024-11-20 21:18   天津  







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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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组织处置决议自有最终审批权限的党组织研究审批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应当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教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后1个月内,党支部应当召开党员大会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限期改正合格或者给予劝其退党处置等相应决议。对限期改正合格的,报基层党委备案;对拟作出劝其退党、除名处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一般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确需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转出地(单位)党组织与接收地(单位)党组织接续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限期改正期满后,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进行评议并征求转出地(单位)党组织意见后作出相应决议。
对被劝其退党、除名的,基层党组织应当做好其思想政治工作,继续跟踪了解、教育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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