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读 | 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四)

百科   2024-11-08 21:36   天津  







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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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限期改正处置:
(一)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革命意志,党性意识淡薄,过分计较个人得失,讲功利不讲理想、讲私欲不讲信仰,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
(二)信仰宗教的;
(三)工作消极懈息,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与群众关系紧张,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
(四)组织观念、纪律意识不强,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主动与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不及时向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报到,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五)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但主要由于主观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2年以内,经查找已取得联系,失去联系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情形。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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