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读 | 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九)

百科   2024-11-15 21:18   天津  







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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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党员所属基层党委调查核实并提出拟处置意见,报经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党员所属基层党委形成调查核实和处置意见的通报材料,交由被处置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报上一级党组织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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