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秸秆禁烧,我们在行动!

文摘   2024-11-05 19:00   江西  




10月30日,南昌作业区联合永修县云山集团、永修县燕山林业公司、永修县云山派出所、永修县燕山防火队等单位开展秸秆禁烧联席宣传会,“秸”尽全力防患未“燃”,以实际行动吹响秸秆禁烧号角。



会上,南昌作业区相关负责人详细阐述了焚烧秸秆对天然气管道运行造成的风险与危害,介绍了目前天然气管道安全管控措施以及管道保护与农户之间的矛盾问题。会议强调,各单位要强化防火巡护工作,增加巡护人员数量、延长巡护时间,不定期开展管道保护知识及防火知识入户联合宣传活动,并与村民签订联民防火协议。警、企、地三方要联动起来加强信息沟通,组建防灾、防火微信群,对焚烧秸秆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一旦发现,立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确保天然气管道运行安全和消防安全。













南昌作业区将全面开展入户宣传活动,向群众普及天然气管道保护知识及防火知识,让群众认识到天然气管道的危险性,提高群众自觉禁烧意识,使“不敢烧能烧不愿烧”的思想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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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公司呼吁大家:


禁止在天然气管道周边焚烧秸秆

以免损坏天然气管道设施

或影响其正常运作

希望广大村民朋友

自觉行动起来

坚决对焚烧秸秆说“不”!





有关法律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 / 南昌作业区

编辑 / 李嘉怡

一审 / 刘福英

二审 / 董伲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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