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滨海新区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执法亮剑护民”行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形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开展深入执法打击,查办了一批重点的违法案件。
为放大震慑效应,滨海新区产业保障局发布涉及特种设备安全、服装质量不合格、伪造变造专利、无照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未按标准程序检测、不正当竞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自行车质量不合格等重点违法行为的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药业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4年1月18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的蒸汽管道为现代医药制剂项目工艺管道,输送介质为蒸汽,安装建设后已正式投入使用,上述管道是被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设备品种为工艺管道。但该设备未进行检验及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4年1月23日,根据前期抽检结果和检查情况,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短袖套衫经抽样检测,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18-2021标准及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短袖套衫(款号:A21191)106件,违法所得为2605.692元,货值金额为1049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05.6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锅炉有限公司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的行为案
2024年4月26日,根据举报线索和监督检查情况,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伪造变造了三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并将伪造变造后的专利证书投放到企业网站和产品展示手册中宣传使用,另查明当事人在企业网站和产品展示手册中描述某锅炉拥有发明专利的广告与实际不符,实际该产品未获得发明专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崔某某无照经营案
2024年6月3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0日租赁沥海街道某住所用于卫浴加工,未经设立登记,陆续购买卫浴加工的设施设备以及原材料用于生产经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转账记录及送货单金额计算,共计销售额为174025元,经计算当事人原材料使用、工人工资、电费、房租等生产支出,共计生产成本为141839元,违法所得共计3218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18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6月17日,根据前期检查情况,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使用过期的义齿基托树脂(500ml)、新世纪造牙树脂(100g)、牙科分离剂(150ml)等医疗器械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等行为案
2024年7月29日,根据前期检查情况,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25日生产牛腱子和7月26日生产板鸭时添加了山梨酸钾,上述牛腱子和板鸭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肉味增香剂(食品添加剂)、神煮鸡鲜香粉(固态调味料)和老母鸡新香料(食用调味油)用于加工鸡爪,且存在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及销售记录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的涉案物品、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康某、吴某某、鲁某某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案
2024年7月31日,根据相关通报线索,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8辆柴油车的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上记录的额定转速和实测转速均小于对应机动车实际的额定转速数值,实际检测中发动机未达到额定转速,未能按照相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开展检测。康某、吴某某作为授权签字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鲁某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共计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
2024年7月31日,根据举报线索和前期检查情况,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在其路引牌、经营场所和公司认证的抖音号、微信号及员工抖音、微信号上多处使用梅赛德斯—奔驰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或标志,引人误认为其与梅赛德斯—奔驰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某服饰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8月22日,根据举报线索和前期检查情况,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义乌商贸城档口购进标示有注册商标“SPIDER-MAN”和“StellaLou”的泳衣,并在阿里巴巴网站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合计2379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128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10月29日,根据监督抽检电动自行车的检测结果,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电动自行车上家采购了2辆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其中1辆用于抽检,1辆用于备样。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所抽样品的“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2辆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张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