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丨今日重庆综合自中国政府网、新华社
编辑丨陈怡璇
责编丨陈科龙
审核丨刘凤羽
声明丨除原创内容及特别说明外,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如认为内容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