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激活房产投资,扩大住房消费,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1
取消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
不再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由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定价,全面实现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市场化。鼓励企业开展各类促销活动,促进住房消费。
2
实施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3
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
按照“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群众受益”的原则,支持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组团购买商品住房;鼓励房地产企业对团购合理合规让利销售,给予优惠。
4
支持商业用房租金减免
鼓励引导商业综合体减免入驻商户房租,通过让利减租、免租等方式消化存量商业用房,加快资金回笼,减少资产闲置浪费。
5
调整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
全面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要求,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6
调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全面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要求,取消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7
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
全面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要求,对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购买首套房、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均降至20%。
8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个人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夫妇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养育多子女的缴存职工,在全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上浮10万元。允许直系亲属共同参贷,所有贷款职工均可添加一名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参贷,提高实际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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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全市范围内购房申请贷款的,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以及办理“商转公”等方面与本地缴存职工享有同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