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修订后有何亮点
哪些内容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
河北消防将逐一为大家解读
▲
解读四:对易发火灾的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规定
《条例》一方面规定了公众聚集场所可以以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明确了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名称、场所使用性质等应当重新申请安全检查的规定;另一方面对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文物保护场所、租赁和共用建筑等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规定,同时强调了明火作业的程序和要求。
具体如下
↓↓↓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的或者扩建、改建、装修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来源于:河北消防
编辑:夏昊杰
校对:张焱旭 张东才
审核:姜明金
来源:燕山大学平安校园
出品:晨曦大学生网络文化工作中心
燕山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