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最近邀请了相关持份者参与优化税务优惠制度的咨询,当中涉及基金1、由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的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家控工具)2以及附带权益3。在2024-25年度预算案中,政府宣布将为资产及财富管理行业优化税务优惠机制,以吸引更多基金和家族办公室来港落户。
以下列出各项税务优惠机制的拟议优化措施:
统一基金免税
扩大基金定义的范围
将统一基金免税条例制度下的基金范围扩大到涵盖退休基金4以及捐赠基金5
明确指出,若有关基金交易于有关《税务条例》附表16C所列投资或从中获得收入(以及就开放式基金公司而言,交易于非《税务条例》附表16C所列投资或从中获得收入),将不被视为一般商业或工业目的的企业经营6
扩大合资格投资的范围
扩大允许资产的范围,包括:
位于香港境外的不动产
排放衍生工具7/ 排放配额及碳信用额8
保险相连证券
非法团私人实体的权益
贷款及私募信贷投资
虚拟资产(不包括提供对非《税务条例》附表16C所列投资权益的加密保护数码形式)
调整“私人公司”的覆盖范围9,包括其股票或债券不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
放宽利得税豁免的收入
取消5%的附带交易门槛,即所有来自合资格投资的收入都有资格享受免税
引入免税排除名单,例如,从事与房地产相关业务私人公司所获得的收入10
扩大特殊目的实体的定义范围
扩大特殊目的实体活动范围11,涵盖对被投资私人公司及/或另一特殊目的实体的收购、持有、管理和处置,以及与上述活动相关的附带活动
引入最低额豁免规则,即该基金拥有特殊目的实体至少95%的实益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则特殊目的实体从合资格交易中获得的利润将完全免税12
简化适用于私人公司交易的测试
移除控制测试(即基金是否控制相关公司)和短期资产测试(即相关公司持有的短期资产水平),仅适用不动产测试(即相关公司是否持有香港不动产)以及持有期测试(即相关公司的持有期)
通过剔除某些类型的基础设施资产,修改不动产测试
放宽防止迂回避税13的规则
将以下人士排除在防止迂回避税的适用范围之外:
居港者的自然人
居港的实体:
- 从事非一般商业或工业目的经营活动;
- 不从事任何贸易或商业活动;
- 由居民个人持有一定比例的实益权益;以及
- 介于居民个人与基金之间根据统一基金免税制度下的免税的居港基金,但同时也是受益于该制度中的基金受益所有人
按照与基金相同的方式免税的居民人士,例如人寿保险公司
引入额外的保障措施:任何在香港单独或与关联方共同经营以下业务的人士:(a) 金融机构业务;(b) 保险业务;或 (c) 贷款业务,并对免税基金中拥有10%或以上的实益利益(如果该基金是关联方,则不论任何比例),将被视为从该基金通过贷款或私募信贷投资所获得的收入中获得了应评税的利润。
实施税务申报机制
实行税务申报机制,要求享受统一基金免税制度的基金和特殊目的实体,申报特定的会计数据和信息,以证明其满足免税条件和实质活动要求
引入实质活动要求的门槛
合资格雇员平均人数不少于两名;且
每年在香港承付的营运开支不少于200万港元
只要外判活动是由外判实体在香港进行,并且基金履行充分的监督和控制,则允许外判。
由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的家控工具
下列针对基金的相应优化措施也适用于家控工具:
扩大合资格投资的范围
放宽利得税豁免的收入
扩大特殊目的实体的定义范围
简化适用于私人公司交易的测试
附带权益
取消基金在成为合资格支付人之前需要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认证的要求
将“资格支付人”/“合资格雇员”定义下的“关联方”范围扩大,以涵盖基金 / 投资经理同一集团内的实体(不论其法律形式如何14)
删除具资格附带权益定义下对门坎回报率的引用15
扩大可能会衍生具资格附带权益16的基金利润或收入来源的范围,包括:
在统一基金免税制度下,基金的免税利润
基金的其他免税收入,例如离岸收入
基金的其他课税收入,例如在拟议排除名单中指定的收入
取消通过合资格人士(投资经理)分配附带权益的要求
德勤观察
注:
1现行制度规定,免税基金拥有的基金或特殊目的实体从合资格交易和附带交易(受5%门槛限制)中赚取的利润可免征利得税,但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2现行制度向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的家控工具及家族式特殊目的实体产生的来自合资格交易和附带交易的利润(须遵守5%门槛)提供0%的利得税宽免,但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现行制度规定,具资格附带权益的利得税和薪俸税可享受0%的税務优惠,但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4专门或几乎完全为管理或向个人提供退休福利或附带福利,并按其方式监管而设立和运营的安排。
5由《税務条例》第88条规定下的免税慈善实体建立和资助的安排,旨在为该慈善实体的利益进行金融活动以及持有和管理资产
6为一般商业或工业目的而经营的业务实体业不属于统一基金免税制度下的基金。
7其收益完全与相关排放许可的收益或表现挂钩的衍生品,其持有量记录在区域或国际公认的排放交易系统的登记册中。
8在香港交易所的碳市场Core Climate上进行交易的碳信用产品。
9现行制度规定,交易于私人公司是免税的,但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10投资于经营物业交易以外的常规业务,但进行了一次性、属生意性质的投机物业交易活动获得的收入,仍可能有资格获得免税。
11在现行制度下,仅限于持有和管理附表16C资产或投资私人公司。
12在现行制度下,特定目的实体的免税额度等于评估年度该基金对特定目的实体的拥有权比例。
13在现行的统一基金免税制度下,如果居港者(单独或与其关联方共同)在免税基金中拥有30%或以上的实际利益(或者如果该基金是居港者的关联方,则无论任何比例),将视为已从基金通过合资格交易赚取的贸易利润中获得了应税利润。
14在现行制度下,仅限于公司和合伙企业
15在现行制度下,符合条件的附带权益被定义为个人为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获得的与利润相关的回报中收到或累积的金额。该金额应在基金的投资回报支付后,且在满足基金的门槛回报率条件下才能收到或累积。
16在现行制度下,符合条件的附带权益必须源自私人公司、特殊目的实体或介于其间的特殊目的实体、被投资私人公司的附表16C资产中的交易,或上述交易的附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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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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