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作为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方面,依法审理了一批盗采矿产资源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国家已将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非经许可进行收集、开采、加工、运输、买卖等均涉嫌违法犯罪,实行全链条打击。司法实践中,涉及稀土类犯罪人员主要包括采挖稀土的出资人、受雇佣参与非法开采稀土的村民、稀土山主、运输或收购稀土产品的人员以及收尾液的村民等。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黎某伦等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商议以原山浸矿的方式在岑溪市三堡镇某村龚某等户的山场开采稀土,并约定各人所占矿点的股份及各人分工,后聘请江西籍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稀土开采,期间,曾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后继续开采直至2020年12月案发。
岑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伦等11人(包括出资股东、负责非法采矿的管理人员以及负责技术的江西籍人员)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该11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到四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到4万元不等。连带赔偿因本案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共计金额人民币3455580元。(详见本院微信公众号往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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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安在明知李某明租赁其父亲冯某希名下位于岑溪市三堡镇某村的山地是用于非法开采稀土的情况下,仍与李某明签订租赁合同将上述山地租赁给李某明,冯某希亦同意该合同。岑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主冯某希、冯某安明知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仍向其出租山地,为李某明等人非法采矿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和帮助,因此,冯某希、冯某安明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犯,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除此之外,冯某希、冯某安还需连带承担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害、生态环境损失及处置费用等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某日,被告人钟某受他人(另案处理)雇请,驾驶一辆白色厢式货车,在无稀土矿产品经营许可证件及准运证的情况下,多次装载他人(另案处理)收购的水稀土,运往寻乌县某地,并领取报酬2500元。钟某驾驶货车装载水稀土在途经某乡镇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扣押36袋水稀土,共计4450斤。经鉴定,被告人钟某装运的36袋水稀土是离子型稀土矿产品,价值人民币120506元。
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无稀土矿产品经营许可证件及准运证的情况下,受他人雇请运输专营的稀土矿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钟某无相关许可证而为他人提供运输服务帮助,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3月,被告人钟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上收购了120包生稀土,存放在某村一间仓库内,欲待稀土价格上升后转卖赚取差价。2022年3月11日,公安局民警在上述仓库将该批生稀土查获,经点数、过磅,该批生稀土净重为6294kg;经鉴定,该批生稀土为草酸稀土,价值715149元。
2022年4月中旬,尚在取保候审期间的钟某又与何某(另案处理)约定合伙收购生稀土再转卖赚取差价,由何某出面收购生稀土,钟某提供仓库用于储存生稀土。2022年4月26日,被公安局查获并扣押75包生稀土。经点数、过磅,净重为3740kg;经鉴定,该批生稀土为混合稀土草酸盐,价值373562元。
定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钟某相关犯罪事实及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2年间,某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经上级部门批准同意区内进行稀土资源回收,后于2013年6月将项目区生产生活设施予以拆除,并全面关停取缔。2017年5月,钟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在荒山上,兴建简易母液池、草酸池、沉淀滤架,收取稀土母液,利用草酸沉淀的方式,生产水稀土。其间,生产过程中的废水未经处理便被直接排放至土壤、小溪中。经鉴定,总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总铅3.28 mg/L、总铊0.0065mg/L、总锰14.44 mg/L,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III类)》规定的排放标准的64.6倍、64倍、143.4倍。最终,钟某被寻乌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岑溪法院、寻乌县人民法院、定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