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2015-06-23 新京报
保密是纪律审查的生命线。从政治纪律的高度来认识保密纪律,“能否做好保密工作,关系到查办每一起违纪违法案件的成败。纪委从来信接访到后勤服务的同志,人人重要、个个要害,谁也不准打探情况、跑风漏气、帮着说情”。
可见,保密工作被中纪委置于“生命线”的高度。那么对于保密工作有哪些具体规定呢?纪委如何防范泄密呢?
中纪委 密级制度
检举党和国家领导人属“绝密级”
中纪委1995年发布的《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了严格的密级制度。
最高为“绝密级”,包括两种情况:检举、控告党和国家领导人或省、部级党政府领导班子中的重大问题的事项;未公布的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立案查办的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及查处的具体情况。
然后是“机密级”,包括五种情况:检举、控告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地(市)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大问题的事项;未公布的全国及省一级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案件综合分析材料和统计数字;未公布的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立案查处的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及有关情况;未公布的全国查处违纪案件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统计数字;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涉外案件的决策、方案和案件材料。
除了“绝密级”、“机密级”,第三个层级是“秘密级”,包括四种情况:检举、揭发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要问题的有关事项;未公布的地(市)级或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立案查处的重要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地(市)级或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涉外案件的决策、方案和案件材料;未公布的省一级查处违纪案件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统计数字。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保密制度》还规定,“信访举报材料列入密级管理,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者复制、拍摄、翻录”。
行为准则: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
十八大以来,中纪委查处了近百余中管干部案件,其中不少都是大要案。按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的要求,调查大案要案要有具体保密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制定于1996年,作为专门为纪检监察机构办案人员制定的保密准则,这部规定提出了若干个行为规则。
例如要求办案人员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上下车、船、飞机时,要及时检查,相互提示”。明令办案人员“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这部规定还要求汇报案情及有关情况时,“应使用加密传真,不得使用平信、明码电报和电话。传递办案材料,应通过机要部门”。
接到信访举报后,纪检机关都有一个“初核”,核查举报内容的真实性,然后做出是否立案调查等结论。这部规定要求,“对案件或问题初核时,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立案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报告》等有关案件材料,应指定专人登记、管理”。
中纪委官网头条文章《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还提到:“讨论研究纪律审查工作要有专门记录本,由专人负责管理,对电脑和存储介质也要逐一核对、登记在册”。
有人泄密怎么办? 中纪委两名内部人被调查
《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文章提出:“中央纪委已经规定,纪检监察室的主任、处长,未经授权不准与联系地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这是一条纪律,必须严格遵守”,“对违规私存、隐瞒线索,擅作取舍、选择性办案,甚至胆大妄为,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去年全年,全国纪检系统查处的“自家人”、违纪违法纪检监察干部达1575人,其中厅局级34人、县处级229人。
这些被查处的“自家人”中,是否有人曾“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呢?
1575人中,包括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魏健,中央纪委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曹立新,两人都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去年5月先后被调查。
据《财经》报道,曹立新被调查,是因为牵扯到了山西交通系统窝案。山西交通系统“一把手”段建国,曾寄望于一名在纪检系统有广阔人脉的掮客,向这名掮客打探情况。该名掮客叫冯朝辉,其在纪检系统的“熟人”就是曹立新。曹立新曾任中央纪委纪检监察六室三处处长,分管领域包括山西。魏健被调查则涉及在查办四川系列贪腐案期间向他人通风报信。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注意到,十八大以来,多名省部级高官在中纪委宣布其被调查前一天,仍正常出席各类公务活动,甚至于当地媒体还在刊发其署名文章。
太原原市委书记陈川平被调查的前一天,不仅主持了市委常委会,还主持了市委中心组学习会,并出席了山西省委常委会。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被宣布调查当天,山西省政协网站的头条新闻一直是“由省政协副主席令政策带队的省政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调研组在交城和文水调研”。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
[日期:2017-10-09] | 来源: 相关 作者: |
第一条 为了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加强办案中的保密工作,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纪检监察机构办案人员和纪检监察机构内部因工作需要接触案情的人员。第三条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保密要求按照《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对案件或问题初核时,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
第五条 《立案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报告》等有关案件材料,应指定专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制定案件调查计划要同时制定保密措施,调查大案要案要有具体保密方案。
第七条 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准向被调查人泄露;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第八条 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上下车、船、飞机时,要及时检查,相互提示。
第九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第十条 汇报案情及有关情况时,应使用加密传真,不得使用平信、明码电报和电话。传递办案材料,应通过机要部门。
第十一条 出境调查携带案件材料,应当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审理结束后,按规定移送。
第十四条 阅卷笔录、审理讨论笔录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第十五条 案件材料及办案请示、报告和其他有关文字材料,均应按《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划定密级和期限,并妥善加以保管。
第十六条 正在办理的案件,一般不对外宣传报道;需要宣传报道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办案中如发生泄密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本单位保密委员会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补救;事后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产党新闻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