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经营公司举债,产生的风险是否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情感   2024-11-26 20:04   陕西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导读: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因经营公司欠下巨额债务,且妻子从未参与公司经营,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公司继续由男方经营,公司所有的债务由男方承担,男方因病去世后债务人诉至法院,要求女方承担还款责任,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李洋与张晓鹏系朋友,2019年9月张晓鹏以资金周转为由,分三次向李洋借款400000元,张晓鹏出具借据三份。借款后,张晓鹏共计还款99000元。2022年8月张晓鹏向李洋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2022年11月前归还本息,到期未还,另加10万元,共计100万元。
张晓鹏与徐娜原系夫妻关系,张晓鹏于2006年与徐娜结婚,2020年张晓鹏与徐娜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财产已约定处分。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公司继续由男方经营,由于女方从未参与公司经营,也不知晓公司的经营及财务收支状况,所以公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的债务均由男方承担。2022年12月张晓鹏因病去世,张晓鹏生前系东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未还清借款,李洋诉至法院,要求徐娜承担还款责任,但不要求追加张晓鹏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参加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查明李洋与张晓鹏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李洋可随时要求张晓鹏还款。本案立案前张晓鹏已因病去世,现李洋要求主债务人张晓鹏承担责任,徐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于主债务人张晓鹏去世,庭审中李洋明确不要求按照主债务人去世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也不要求追加张晓鹏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包括张晓鹏之女张一等)参加诉讼。
关于徐娜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庭审中李洋称张晓鹏的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而非用于家庭,且徐娜称对于涉案借款并不知情,也从未参与张晓鹏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李洋提交的工商登记中徐娜的签名均非本人签署,同时双方已于2020年离婚,离婚协议中对于公司经营及债务也有约定:离婚后公司继续由男方经营,由于女方从未参与公司经营,也不知晓公司的经营及财务收支状况,所以公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的债务均由男方承担。故李洋以涉案债务属于张晓鹏、徐娜共同经营所负债务要求徐娜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驳回李洋的诉讼请求。
李洋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虽为民间借贷纠纷,但涉及到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同经营问题。关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问题,关键在于证明夫妻双方的经营合意、共同参与及利益关联,即债权人需举证举债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了投资、经营等。
那么如何界定夫妻共同经营?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夫妻双方涉及共同利益和风险的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决策均由同等的参与权并且共同承担责任,例如双方均在公司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并参与管理;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实际经营,另一方并未参与经营活动,但是其仍然有权利分享经营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例如一方直接管理,而另一方系公司大股东参与分红;三是如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方负责投资和经营管理,而另一方负责智力支持或担任顾问等方式参与到投资事务中来,也可以视为夫妻共同经营。值得注意的是,经营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并非认定夫妻共同经营的构成要件。
具体到本案中,李洋称该笔借款系用于公司经营,但徐娜既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洋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徐娜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表现,难以认定徐娜与张晓鹏共同经营东山公司。因此,徐娜不应对张晓鹏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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