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系生意合作关系,2020年刘某向赵某陆续出售防水卷材、渗透结晶等材料,后经与赵某结算,直至2020年9月1日赵某欠刘某货款126792元。此外,因刘某按照赵某要求开具发票所产生的税金35011元,赵某通过微信亦认可承担该费用。此后刘某多次催讨货款,赵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赵某诉至朔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支付尚欠货款及税金16180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审理
本院审理认为,刘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收款收据可以证明其与赵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的关系,刘某已经向赵某提供相应货物,赵某应当按约支付货款,故刘某要求赵某支付货款及开票税金161803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刘某出具的欠条未约定逾期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赵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6792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26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释法
在买卖关系中,每个人都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亦应有预防风险的意识。“买卖”是日常生活中发生频率较高的法律关系,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因逾期付款产生的纠纷较为常见。通常双方会就货款结算形成欠条,但当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其计算方法时,债权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主张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