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购房人:
购房是您安居乐业的重要选择,商品房交易不是小额买卖,而是您经过深思熟虑的家庭重大消费。为切实维护新建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减少买卖纠纷,推动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购买新建商品房应注意的事项提示如下:
(一)注意拟购商品房合法性,商品房销售必须“五证”齐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证明材料。特别要注意预购的商品房必须在预售许可范围内。
(二)应确认售楼部是 否公示房源销售现状以及允许预售的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销售价格等。同时,应清楚了解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配套、不利影响因素等按规定需要公示的信息情况。
(三)充分了解拟购商品房的销售概况,特别是要核实拟购房屋及土地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况,建议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
(四)请勿轻信广告宣传、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特别是对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商品房应当谨慎辨别、理性决策。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置的商品房样板房,其布置格局、装修材料、装修档次、装修质量和设备的配置,只做销售阶段展示的样板,不作为交付标准,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
特别提醒: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在建工程和土地在抵押状态且债权人不同意销售;存在法院查封等情形的商品房不可购买、不可交付房款。
(一)确定购房的,购房人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玉溪市智慧房管信息平台统一网签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
(二)签订合同前,购房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如交付条件、交接方式、面积差异处理、不动产证办理、质量保修等条款,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购房人要特别注意拟购买房屋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合法使用功能,确认项目经批准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功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做的承诺,购房人可以要求写进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所有的口头承诺和前景描述,只供买卖双方交易时参考。合同签订后,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签订双方负责。
(三)签订合同后,购房人应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30日内到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所(地址:通海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房管所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避免“一房多卖”风险。
(四)交付房款时,全部购房款都必须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上指定的监管账户,以避免预售款被挪用。不按规定将购房首付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无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五)交付房款后,购房人须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要交付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的正规发票。收据、收条在商品房交易中法律效力较弱。
(一)妥善保管楼盘宣传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票据等相关凭证,如发生纠纷的可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商品房交付使用时,购房人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并认真阅读,掌握住宅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及住宅质量保修范围和时限,正确维护自身权益。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由购房人在合同备案时自行到管理部门委托的专户银行(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交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无权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预购商品房项目没有获得预售许可的,购房人参与项目进行的所谓“VIP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认筹和认购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二)为防止在商品房交易的“炒卖炒买”行为中导致购房人的财产损失,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禁将通过预售选定的商品房采用加价或其他方式转售给其他购房人。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属市场行为,商品房交易属于经济生活范畴,广大购房群众在购房时要结合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谨慎辨别、理性购房。同时,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建商品房预售业务咨询电话:0877-3022847
新建商品房违规销售投诉举报电话:0877-3011401
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
来源: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杞文慧
初审:杞文慧
复审:唐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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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师云波
名城通海
穿越千年古郡的礼乐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