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夜郎古酒”)发出《关于与郎酒公司相关纠纷案的严正声明》,称对相关判决结果深表震惊与遗憾,并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针对夜郎古酒的声明,郎酒方面则表示,郎酒尊重法院裁决,对夜郎古酒的声明表示理解。
近期,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称“郎酒公司”)诉夜郎古酒、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夜郎古酒等被告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判决夜郎古酒等被告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判决夜郎古酒等被告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夜郎古酒等被告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判决夜郎古酒等被告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约1.96亿元。
就指控夜郎古酒一方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郎酒一方此前给出多方面理由:夜郎古酒于1999年无正当理由变更企业名称为“夜郎古”,自成立以来不断抢注、不规范使用带“郎”商标,且大量生产、销售单独突出放大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的商标标识;新近成立的夜郎古酒庄,除了使用“郎”字外,还使用了与原告“郎酒庄园”商标近似的“夜郎古酒庄”字号;同时,夜郎古酒庄继续注册带“郎”商标,并逐步突破“夜郎”概念,向“郎”靠近;平时宣传中实施混淆行为,存在误导消费者之嫌。
夜郎古酒提出,鉴于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且不涉及公司“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效力,因此该一审判决不影响公司在酒类产品上继续合法、规范使用“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权利。
作者:夏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