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24年8月1日,北安市教育体育局接到群众举报,在北安市赵光镇某宾馆内发现于某正开展数学学科培训活动,现场有学生3名。经查,举办者为社会人员,无营业执照,属于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北安市教育体育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退还课时费1800元,并处罚款3600元。
案例2
2024年8月8日,北安市教育体育局接到群众举报,在北安市冠安三期发现刘某正开展英语学科培训活动,现场有学生14名。经查,举办者为社会人员,无营业执照,属于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北安市教育体育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退还课时费5040元,并处罚款10080元。
案例3
2024年8月20日,爱辉区教育体育局开展日常监督巡查,在安居小区发现陈某正开展义务教育学科培训活动,现场有学生8名。经查,举办者为社会人员,无营业执照,属于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爱辉区教育体育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退还课时费1200元,并处罚款2400元。
案例4
2024年10月13日,嫩江市教育局开展日常监督巡查,在福龙家园发现罗某正开展数学学科培训活动,现场有学生17名。经查,举办者为社会人员,无营业执照,属于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嫩江市教育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并处罚款4080元。
案例5
2024年10月13日,嫩江市教育局开展日常监督巡查,在巴黎园门市房发现贾某正开展英语学科培训活动,现场有学生5名。经查,举办者为社会人员,无营业执照,属于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嫩江市教育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6
2024年10月24日,逊克县教育局根据群众举报,在状元小区发现于某正开展数学学科培训活动,现场有学生3名。经查,举办者为社会人员,无营业执照,属于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逊克县教育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退还学费6130元,处以12260元罚款。
下一步,黑河市教育体育局将继续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要求,严厉打击隐形变异培训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例的曝光惩戒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形成有力震慑,持续开展校外培训治理工作,构建良好教育生态,推动黑河教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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