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城市“流动名片”,营造优质出行环境

文摘   2024-09-15 19:45   海南  



出租车(网约车)作为城市文明的展示窗口与流动的风景线,其运营规范和服务质量直接影响城市的文明形象及乘客的出行体验。近期,市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开展为期7天的出租车(网约车)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规范出租车(网约车)经营行为,擦亮城市“流动名片”,提升市民游客出行的体验度。

行动中,执法人员灵活运用错时执法、移动执法等方式,对三亚动车站、凤凰国际机场、海棠湾免税店、南山文化旅游区等人流密集且非法营运活动频发的区域进行全面巡查,重点整治车辆拒载、故意绕路、非法营运等违规经营行为以及检查车辆安全设施设备。在严格执法同时,还深入强化对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的教育引导。通过宣传讲解、案例警示等方式,向驾驶员普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订)》,引导树立正确服务观念,提升文明规范经营意识,杜绝拒载、绕路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发生。

此次行动共检查出租车(网约车)312车次,查处违规经营行为2起,有效提升驾驶员文明规范经营意识和服务意识,改善了出租车(网约车)市场的营运秩序。

下一步,市综合执法局将继续深化出租车(网约车)市场专项整治,强化部门协同合作,提升行业文明服务水平,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为市民游客创造更加安全、舒适、优质、高效的出行环境,让这张“流动名片”更加亮丽夺目。


普法小贴士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订)》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ND


总 编:张 哲 斌

审 核:夏     磊

编 辑:冯     玲

设 计:陈 昕 彤

来 源: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林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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