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有效化解道路运输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今年以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2024年9月2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连霍高速公路K752公里处实施行政检查,在现场人员史**见证下进行了调查取证和勘验确认,史**因承揽中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电力工程项目,未经许可,擅自组织人员操作机械在连霍高速公路K752公里处路基侧方,穿越公路实施埋设电缆管道施工。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史**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3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仰韶大道对三门峡市**澳加油加气站实施行政检查,在现场人员卢**见证下进行了调查取证和勘验确认,该加油站因方便车辆出行,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加油加气站出口处搭接公路,加宽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接线宽度为20.6米,影响公路安全通行并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三门峡市**澳加油加气站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2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经济开发区对三门峡**物流有限公司实施行政检查和调查取证确认,该公司道路运输从业人员83人,安全教育平台显示8月、9月期间,每月有2至3人未按规定进行学习培训,部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对生产规章制度不熟悉,属于未按照规定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对三门峡**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查处豫M***998号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发时,驾驶人周**驾驶该车在**旗下延安**科技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优**行)网约车平台注册并接单营运,且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经调查核实,延安**科技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实施了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规行为。2024年10月17日,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规定,对延安**科技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柒仟元整(¥7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2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崤山路东段执法检查发现,浙B**705客车在汽车站出口处停靠并载客8人,经调查取证确认,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人为李**,河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中介联系乘客8人,商议每人收取乘车费260元,使用浙B**705号福特牌客车载客送至该公司豫A**07N号郑州至宁波大型普通客车乘车,其1人已支付乘车费260元。河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了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违规行为。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河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3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仰韶大道路段对罗**驾驶的豫 C**056/豫C**98挂6轴载货车辆现场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洛阳**物流有限公司豫C**98挂车《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7月,该公司实施了使用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违规行为。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规定,对洛阳**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8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对货运源头企业河南**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公司仍未按规定对货运车辆基本信息进行登记。该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材料销售业务,没有建立货物装载登记台账,未对装载货物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基本信息进行登记,2024年9月20日已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截止2024年10月18日,该公司没有按要求内容进行整改,属于不按规定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河南**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5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连霍高速公路豫陕界服务区实施行政检查发现,宿迁**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苏N**623号9轴半挂牵引车载运配件,经现场勘验并调查取证确认,车货总长度为22米、总宽度4.1米、总高度为2.65米,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属于货运车辆运载货物外廓尺寸超限的违规行为。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宿迁**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驶,罚款贰仟叁佰元整(¥23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9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抄告信息,对灵宝市**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车牌号为豫M1**98班线客车批准的行驶线路为文峪金矿至三门峡,该车改变规定行驶路线,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规定,对灵宝市**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2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连霍高速公路三门峡东收费站处实施行政检查发现,王**驾驶的豫N7**98的大型客车经营许可证标注行驶线路为夏邑至西安,全程无停靠站点,该车在三门峡东收费站处揽客3人乘车,经调查取证核实,商丘**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实施了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违规行为。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规定,对商丘**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贰佰元整(¥12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10起案件的公布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