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区别是什么?

文摘   2024-11-14 22:01   云南  

根据土地管理法,我国土地按所有权可大致分为: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机关针对不同征收对象实施征收时,应当区分土地性质适用不同的征收程序,如果直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则超越法定职权且缺乏法律依据。

那么我们来了解一下,从适用法律、征收对象、征收主体等不同方面,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具体有哪些不同:

1、补偿项目不同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补偿主要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房屋的价值补偿按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价格进行评估确定。

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主要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地上附着物、房屋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对房屋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2、征收对象不同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房屋所有权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二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这也意味着两者的征收对象是不同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对象是房屋本身,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即“地随房走”。而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对象是地上房屋及其土地所有权,土地被征收后所有权就归国家所有,即“房随地走”,不存在仅征收房屋而不征收土地的情况。

3、征收程序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先行审批程序。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土地本身就属于国有土地,所以不涉及相关转用审批等程序。

4、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自然资源知识
审核:荣科南
责编:线喊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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