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您梳理:10月公布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政务   2024-11-12 13:51   天津  



01


明确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范围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的公告》(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3号)公布了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明确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1.食品、饮料;2.酒;3.纺织品及其制成品;4.皮革服装及配饰;5.箱包及鞋靴;6.表、钟及其配件、附件;7.眼镜(含太阳镜);8.首饰及珠宝玉石;9.化妆品、洗护用品;10.母婴用品;11.厨卫用具及小家电(不含手机);12.家用医疗、保健及美容美发器材;13.摄影(像)设备及其配件、附件;14.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15.可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无线耳机;其他接收、转换并发送或再生音像或其他数据用的设备;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的零件及附件);16.文具用品、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17.工艺品;18.乐器;19.运动用品。









02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主要内容如下:

1.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2.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是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实际取用水量 × 适用税额。二是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三是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四是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3.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4.税额确定原则。一是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二是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三是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四是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五是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8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办法》实施前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相关省份中较高一方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六是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5.税收优惠。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办法》还明确了水资源税的征管机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建立了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03


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明确了在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1.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基本内容和号码规则。一是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二是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开具渠道代码,第6—20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

2.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开具和交付。一是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统称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二是铁路运输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三是旅客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铁路运输企业按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四是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

3.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取得方式。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同时,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4.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报销入账要求。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鼓励购买方收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

5.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抵扣要求。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编发:天津税务

天津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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