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化扫黑除恶15问

政务   2024-10-16 17:09   江苏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建立健全六个方面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
二是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
三是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
四是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
五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
六是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建立了有组织犯罪预防制度、完善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机制、规范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规定、健全了有组织犯罪法律责任体系。主要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节。


《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系统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突出预防和惩治的要求,是我国第一部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对于进一步巩固专项斗争成果,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具有重大意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1.组织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条第2款规定,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 有三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 经常纠集在一起。

➣ 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




“软暴力”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有组织犯罪手段。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如果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人员的,应该依法追究责任。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67条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 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 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 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 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 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 变更被保护人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 其他必要的保护性措施。




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对收到的群众举报线索实行全流程自动化处理,实现统一分流、交办、督办和反馈。




举报人可通过窗口、信函、电话、网络等渠道向本市各级扫黑办、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名或匿名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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