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编号:[2024]第Y0807001号);2、《营业执照》复印件;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多执业机构备案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6、患者***《手术知情同意书》、门诊病历本复印件;7、《询问笔录》3份;8、唐山卫协医院 唐山微创医院数码电子阴道镜影像报告单;9、天津千麦亿纳谱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报告单;10、唐山卫协医院与天津千麦亿纳谱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十一节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兴路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路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路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唐山市路南区卫生健康局
2024 年 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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