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内幕交易盈利超1000万元,但“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仅被罚没违法所得,还处以三倍罚款。
11月5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周某江、梁某珊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内幕交易金刚光伏的行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
事件起于两年多前,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3月18日,金刚光伏控股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刚光伏实际控制人张某梁,金刚光伏董事长李某峰等人召开金刚光伏光伏产业扩产新建项目推进会第一次会议,会议确定将金刚光伏迁址到甘肃酒泉,并在当地新设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4.8GW光伏电池片项目。
2022年6月16日,金刚光伏发布公告,称计划与欧昊集团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以其为实施主体投资建设4.8GW高效异质结电池片及组件项目,投资总额41.91亿元,建设周期18个月。
金刚光伏拟以新设控股子公司投资41.91亿元建设4.8GW高效异质结电池片及组件项目的相关事项,属于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3月18日至6月16日。张某梁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
据查,周某江与张某梁于2021年因工作关系结识。2022年6月8日,两人见面接触。6月9日,周某江控制、使用本人“周某江”国信证券账户买入“金刚玻璃”(2022年9月前金刚光伏证券简称“金刚玻璃”)14.43万股,买入成交金额514万元。经测算,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金刚玻璃”盈利389万元。
梁某珊因工作等原因,与张某梁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梁某珊与张某梁存在多次通话联络。2022年4月21日至6月10日,梁某珊控制、使用本人“梁某珊”天风证券账户买入“金刚玻璃”52.59万股,买入成交金额1622万元。经测算,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金刚玻璃”盈利767万元。
两人均被“没一罚三”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梁某珊”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的买入交易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买入时间与梁某珊和知情人联络时间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梁某珊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无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同时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故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东证监局认为,经济承受能力不是法定从轻或减轻理由,对梁某珊的量罚已充分考虑违法行为主客观情形以及配合调查等情况,量罚适当。
同样,“周某江”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的买入交易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且单向、集中买入“金刚玻璃”,买入时点和其与张某梁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周某江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涉案交易是基于自身2021年起对金刚光伏涉及的相关资讯,及欧昊集团大规模投资行为等公开信息的综合判断,与内幕信息无关。其与张某梁仅有工作上的联系。2022年6月8日与张某梁见面,是受所在单位委派洽谈公务,不涉及金刚光伏相关信息。
广东证监局进一步披露,2022年6月8日晚间其与张某梁见面,次日即通过其近半年无证券交易的账户卖出“财信发展”,买入“金刚玻璃”,交易时点高度异常,且在内幕信息公开后不久清仓卖出“金刚玻璃”。其提出的符合本人交易习惯、看好金刚光伏发展等理由不足以构成其交易的合理解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周某江违法所得389万元,并处以1167万元罚款;没收梁某珊违法所得767万元,并处以2301万元罚款。
作者:李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