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在身边 ⑭|对新业态从业人员邹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学术   2024-11-08 17:02   广东  






编者按: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是一项扶贫助弱、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公益事业,也是彰显政府责任的民心工程。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推出《法援在身边》栏目,以真实法援案例讲法普法,让大家走进法律援助,了解法律援助,在遇到困难时想到法律援助。






第十四期



对新业态从业人员邹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本案由广东彰显律师事务所 余书麒律师承办

案情简介
办案经过
办案结果
案件点评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邹某入职A公司,担任主播/艺人,负责参演公司自制的视频和承接广告,约定月工资为7000元(转正后)和广告提成两项,有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5月,A公司开始为邹某购买社保,邹某与A公司签订了《互联网演艺经纪合同》。2023年10月,邹某因7月与9月的提成未及时发放与A公司发生争执,A公司借故以口头形式开除了邹某。2023年11月邹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邹某的大部分主张,但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邹某收到应诉通知后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东莞市法律援助处认为邹某的申请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邹某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广东彰显律师事务所余书麒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余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申请人并深入分析案情,发现案情虽清晰明了,但应诉还是存在一些困难。一是邹某从事的主播/演艺行业,属于新业态从业人员,有别于传统务工人员,形式复杂,用工关系多样,难以明显区分其法律关系。二是邹某先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经纪合同》,有别于常规形式,因初始证据少,证明方向易偏离,难以直接认定劳动关系。三是该行业现有案例少,现有证据素材隐蔽,可能面临对方的“证据突袭”。

对此,余律师确定以双方关系的认定、工资构成和邹某诉求为重点开展工作。一是与受援人积极沟通。余律师接到指派立即与邹某进行面谈,后续也多次采取电话、微信、现场对接的方式与受援人沟通,仔细查看仲裁裁决书和研究裁决依据,为开展工作打下基础。二是主动收集证据。余律师逐项核查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收入,围绕劳动合同关系的实质系“管理与被管理”这一基本内容逐一调出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照片、视频、考勤记录、邹某视频后台数据等证据材料,仔细整理提交给法庭。三是群策群力应对不利。就本案的难点问题,余律师与律所其他律师积极探讨,推测用人单位可能采取的诉讼思路、可能提供的新证据材料,并对此一一制定应对措施。四是细致认真做好开庭准备。余律师与邹某明确了答辩思路,对A公司的“证据突袭”做了预案,确认了证据原件,并再次提醒受援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及相关规则。

2024年5月,法院组织开庭。余律师面对公司律师各项举证,逐一开展有效应诉。一是A公司以经纪合同为由,认为邹某与公司非劳动关系。余律师指出:公司对邹某有管理行为且购买社会保险,邹某也按公司要求上下班打卡、接受公司管理、按照底薪+提成领取工资;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经纪合同》缺乏必要内容,仅规定了合作期限,未提及经纪方式和利润分配,直播演艺时长和天数均为空白,通篇都是权利义务和违约条款,缺少主要条款;公司未按《经纪合同》对邹某进行形象设计、包装及宣传推广,未向邹某的互联网演艺事业提供幕前幕后的经纪服务。余律师从正反两方面多项证据来说明《经纪合同》无效,邹某与公司之间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二是A公司拒不承认2024年7月的提成,认为视频号7月佣金收入已发放。余律师以签订有《广告投资协议》证明7月提成系广告提成,并向法庭申请调取该案仲裁庭审笔录,指出A公司在笔录中已承认邹某7月有承接广告。三是对方律师拒绝承认2023年9月的18000元广告提成。余律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证明9月提成确系存在,并强烈指出公司毫无诚信。四是对方律师仍想确认双方直接成立经纪合同关系,并同意按经纪合同关系向邹某支付2023年9月提成18000元及2023年10月的收入5000元。余律师指出:9月提成18000元是劳动关系的合法收入,与经纪合同是否认可无关联;A公司是口头形式开除邹某,邹某实际的最后工作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26 日,仲裁笔录中A公司也认可该事项,应按劳动合同支付10月的工资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邹某于2023年2月26日入职公司,担任艺人,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后工作时间:2023年10月26日,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发放至2023年9月。邹某先后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经纪合同》,双方一直按劳动合同履行,邹某按A公司指定的时间上下班,遵守其规章制度,按照底薪加提成的方式领取工资。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购买了社保,邹某在规定的时间上班并进行考勤打卡,依靠劳动赚取劳动报酬,同时经纪合同缺乏订立的重要条款,邹某受公司管理约束,具有人身属性,双方之间应当成立劳动合同关系。2023年7月的广告收入的提成10%,公司已在仲裁阶段承认有承接广告、提成已发放给邹某,但视频号7月佣金收入未包括前述提成,故采信邹某主张,A公司应当支付7月广告提成11000元。对于 2023 年 9月的提成,根据A公司提交的视频号佣金收入,故对于邹某要求A公司支付 2023 年 9 月提成 18000 元,法院予以支持。对于 2023 年 10 月的工资,A公司未提供考勤记录,且双方确认邹某的最后工作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26 日,故对于邹某诉请A公司支付 2023 年 10 月工资 5000 元,法院予以支持。



办案结果




2024年7月,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小额诉讼),确认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维持了劳动仲裁的结果,即用人单位须向受援人支付7月提成11000元、9月提成18000元及10月工资5000元,驳回了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承办律师发送判决的同时,一并告知了裁判逻辑和后续执行渠道,受援人非常满意。2024年8月,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受援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现已拿到判决的全部款项。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宗新业态行业公司拖欠劳动者合法收入而引起的劳动纠纷案件。新业态行业兴起与互联网技术和发展密切相关,互联网平台为劳动者提供了便捷的工作渠道,但是有别于传统行业,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也面临新的挑战。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从本案的实际出发,透过表面抓实质,全面分析,推翻了公司称经纪合同关系的主张,从劳动关系角度为劳动者追讨了劳动报酬,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 |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

编辑、排版 | 宣传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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