埌南镇耕地保护政策明白卡,请转发!

文摘   2024-11-01 17:15   广西  


加强耕地保护

守护粮食安全

埌南镇耕地保护政策明白卡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保障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的基础,保护好耕地就是保住了我们的口粮,就是守住了我们和子孙后代的后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田就是农田,只能用来发展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一、什么是耕地?

耕地是指主要用于种植小麦、水稻、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主要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三种类型。我国人均耕地数量少、质量差,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这一国情决定了耕地保护始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加上永久两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三、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什么?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

1.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如草莓、西瓜、蒲公英、沙参、白术等一年生水果及草药。

2.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作物,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如果现在种植的是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种植粮食作物的,要求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可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永久基本农田“四个严禁”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落实“六个严禁”“五不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明确提出六种严禁的耕地非农化行为: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五个不得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防止耕地“非粮化”,七个禁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提出:须采取有力举措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防止耕地非粮化,七个禁令: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2.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

3.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

4.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

5.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6.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7.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规定,指出八种不准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八、破坏耕地会受到什么法律制裁

破坏一般耕地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期限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保护耕地,人人有责

镇群众百姓都是耕地保护的守护者

让我们共同努力,积极行动起来

长牙齿的硬措施

保护好、利用好每一寸耕地

共同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耕地

牢牢端稳我们自己的饭碗!


藤县埌南镇人民政府宣   

藤县埌南镇人民政府


文:覃尚烽

编辑:孙海理

审核:覃尚烽、张皓勇 

出品:中共藤县埌南镇委员会   藤县埌南镇人民政府

投稿邮箱:txlnjzz@126.com

藤县埌南镇人民政府
埌南镇地处藤县东南部,东与梧州龙圩区新地镇相邻,南与岑溪市安平镇接壤,西与同心镇毗邻,北与塘步镇相连。全镇辖1个居民委员会,13个村民委员会,总人口5.3万多人。镇辖区内有国家3A景区黎寨蝴蝶谷、墨砚亭、双底石子滩、白石水库等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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