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经营烟花爆竹

民生   2024-11-29 21:57   安徽  


以案普法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20日,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其辖区某超市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2名行政执法人员对该举报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现场发现该超市店内存放有组合烟花13个,吐珠类烟花5盒、188个,鞭炮98挂(合计金额10520元)及手持终端1个,该超市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该超市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该超市罚款2万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专家评析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本案中,某超市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
编辑:邓奇
一审 邓奇/二审 张艳/三审 李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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