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停发抚恤补助金的几种情形

文摘   2025-01-31 12:32   四川  


根据中国现行的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相关政策,抚恤补助金的停发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法定情形。以下内容基于《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关规定整理:


一、停发抚恤补助金的主要情形

  1. 优抚对象死亡

  • 本人死亡:优抚对象(含退役军人)去世后,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抚恤补助金。

  • 家属停发条件:部分抚恤金(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遗属死亡、再婚、被收养或丧失赡养条件后停发。

  • 丧失领取资格

    • 优抚对象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助条件(如残疾军人康复后经鉴定残疾等级消失或降低至不符合补助标准)。

  • 违法犯罪行为

    • 被判处刑罚:优抚对象在服刑期间(含缓刑、监外执行)暂停发放抚恤补助金,刑满释放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恢复。

    • 被通缉或羁押: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暂停发放,经审查无罪的予以补发。

  • 重复享受待遇

    • 同时享受多份国家抚恤补助(如重复领取不同类别的优抚金或社会保障待遇),需按政策保留其一,停发重复部分。

  • 失踪或失联

    • 优抚对象被宣告失踪满2年,自法院宣告失踪的次月起停发补助,重新出现后可申请补发。

  • 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确认

    • 部分地区要求优抚对象定期进行身份认证或信息核查,逾期未完成可能导致暂停发放,完成确认后恢复并补发。


    二、停发程序及注意事项

    1. 申报义务

    • 优抚对象或其家属需在相关情形发生(如死亡、判刑等)后,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隐瞒不报导致冒领的需退回资金并承担法律责任。

  • 恢复发放条件

    • 暂停情形消除后(如刑满释放、失踪人员回归),可凭相关证明(释放证明、法院撤销失踪宣告文件等)申请恢复待遇,经审核后补发停发期间的补助金(法律法规明确不予补发的除外)。

  • 争议处理

    • 对停发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实施)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2020年)


    四、温馨提示

    优抚对象及家属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信息核查工作,及时申报个人情况变动,避免因信息滞后或瞒报导致法律风险。如有政策疑问,可咨询属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或拨打12397全国退役军人服务电话。

    (注:具体执行细则可能因地方政策调整有所差异,请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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