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养宠风潮盛起,一些商家在人流量较大的商场开设宠物领养馆,推出所谓的“免费领养”模式。商家以“宠物粮保障计划”等名义,要求消费者以分期购买猫粮、猫砂等宠物用品的方式进行领养。在相关纠纷中,不乏价格虚高,以及宠物死亡后,领养人终止协议要支付高额违约金、不得不继续还款等情况。对此,有消费者不禁吐槽:“他们打着‘免费领养献爱心’的旗号,实际就是为了让我们签‘猫贷’。”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这样的“猫贷”行为是否存在违法的风险?爱宠人士又该如何保障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一起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1.以“宠物粮保障计划”等名义,要求消费者以分期购买宠物用品的方式进行领养属于欺诈行为吗?
商家进行“名为领养,实为捆绑销售、宠物买卖”的商业行为是否属于欺诈,要根据商家的行为是否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来判断:
①不构成欺诈的情况:如果商家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没有实施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行为,而是明确告知了分期付款的具体条款,包括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消费者没有陷入错误认知,在明知的情况下自愿签订合同,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构成欺诈。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有效的,消费者有义务履行合同约定。
②可能构成欺诈的情况:如果商家存在欺诈的故意,通过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等方式诱导消费者签署分期付款合同,例如:承诺“免费领养”,但实际上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需要承担高额的分期付款义务,或者分期购买的商品价格远高于市场价,且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在陷入错误认知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遇突发情况,如宠物死亡,领养人能否终止协议?商家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或继续还款是否合法?
首先要确认的一个前提——所谓的《领养协议》是否是“名为领养,实为买卖”的合同,合同性质不能仅凭合同名称确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消费者要看清,如果领养协议实际表现为动物商品所有权有偿转让,则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及构成要件。也就是说,领养费的本质是宠物价款,《领养协议》则实为《宠物买卖合同》。合同成立后,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交付健康宠物猫的义务。如宠物因卖方原因在短时间内死亡,领养人有权终止协议。
对于《领养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商家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需要根据实际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以及双方约定的方式来判定是否合法。领养人是以领养宠物为根本目的才签订领养协议的,如宠物死亡,合同根本目的无法达成,领养人有权解除合同,如合同格式条款约定在宠物死亡的情况下不允许解除合同,是对领养人权利的不合理限制,商家要求继续还款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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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低成本猫粮高价捆绑销售触犯了什么法律?
如果商家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捆绑销售高价猫粮的事实,未向消费者充分告知合同内容及后续消费情况,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而商家通过捆绑销售的方式强制消费者购买指定的高价猫粮,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以低价或免费领养宠物为诱饵,诱导消费者购买高价猫粮,还有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风险,也不符合我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可能构成价格欺诈。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选择正规渠道
各位爱宠人士要去正规、有资质、信誉好的宠物店或动物保护协会等机构进行宠物购买或领养。网购宠物时,要查看商家的相关售后服务评价,清楚了解对方的地址、经营资质等相关信息。尽量选择交易全过程在同一个平台内处理的商家,避免在非第三方保障的网络平台或私下进行交易。
(2)签订合同
要与经营者签订完善的领养合同或购买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注明宠物的品种、血统、性别、月龄、疫苗记录、健康状况等重要信息。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注意是否存在隐藏的捆绑消费、最低消费条款等不合理条款。口头约定或经营者承诺事项要写入合同条款,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3)增强维权意识
要及时向店家索要并留存相关消费凭证,包括双方签订的购买合同。线上购买要保留第三方平台订单凭证、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遇到消费争议时,先与商家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拨打12315电话或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投诉平台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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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司法局办公室
法律分析: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石雨晨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陶雅雯
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 邵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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