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诫】石河子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请注意!

汽车   2024-12-10 22:01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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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师市融媒体中心

告  诫  书
师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扎实推进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强化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肉类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消费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第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广大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牢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自律,依法经营,自觉杜绝各类违法行为发生。
二、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从事肉及肉制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规定索取有效证明及票据:一是供货方资质证明和购货凭证;二是按规定查验“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涵盖牛羊肉塑料卡环、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进口肉类除查验上述证明外还需查验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禁经营非定点屠宰的肉品,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肉及肉制品。
三、严格实行定点屠宰制度。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加工、储藏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制品。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销售的猪、牛、羊等屠宰活动。严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违法行为等。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严禁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
四、严格规范经营销售。经营者对需冷藏销售的肉品应按规范存放于冷藏柜内(0-4℃),需要冷冻的应能保持-18℃及其以下温度;严禁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禁止添加“瘦肉精”;严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严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食品;严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肉类食品。肉及肉类产品经营者不得使用“生鲜灯”,销售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要督促场内肉及肉类产品销售者使用符合规定的灯具。要严格明码标价,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采购进口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肉类产品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级。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在销售场所分割、销售肉卷、肉片等产品时,应当在分割后的产品包装上,或者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肉类信息。不得虚假标注肉类名称成分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五、严格规范第三方冷库。第三方冷库从事肉类产品贮存业务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贮存服务提供者要如实记录委托方相关信息,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贮存进口肉类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师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要认真落实上述要求,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八师辖区职工群众对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师市公安局:0993-110
投诉邮箱:352389172@qq.com
师市农业农村局:0993-2098817
投 诉 邮 箱:shzxmj@163.com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993-2097222、12315
投诉邮箱:shztsyx@126.com
第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
第八师石河子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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