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碳汇资源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摘   2025-01-15 14:43   福建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碳汇资源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林业碳汇资源管理,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林业碳汇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林业局

                                      202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林业碳汇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林业碳汇资源管理,防范林业碳汇资源开发风险,促进林业碳汇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助力“双碳”战略目标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碳汇资源,是指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等各类减排交易机制规定,可用于开发碳汇项目的森林资源。

第三条 贵州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林业碳汇资源培育、指导实施林业碳汇项目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应遵循本办法。草地、湿地等涉林碳汇资源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林业碳汇资源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科学开发、防范风险、利林惠农的原则。

第五条 省林业局负责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林业碳汇发展规划、本底调查、资源管理等有关政策及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全省林业碳汇资源培育保护和本底调查,建立全省林业碳汇资源管理平台,建设管理贵州省林业碳汇项目库,开展林业碳汇宣传培训,指导全省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和风险防范,组织开展全省林业碳汇资源管理成效评估。

第六条 市(州)林业局负责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林业碳汇发展规划,指导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林业碳汇资源培育保护和本底调查,承担本级林业碳汇资源管理平台和林业碳汇项目库管理,指导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碳汇档案资料管理,统筹行政区域内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协议签订和风险防范等工作,定期调度上报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情况。

第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业碳汇资源培育保护和本底调查,承担县级林业碳汇资源管理平台和林业碳汇项目库管理,负责行政区域内林业碳汇档案资料管理,指导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跟踪查询并定期上报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情况,防范和处置行政区域内林业碳汇项目开发风险。

第八条 鼓励社会主体合法合规参与全省林业碳汇资源培育保护和项目开发活动,实施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活动应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自愿。

第九条 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符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林业碳汇类方法学的项目;

(二)符合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贵州林业碳票项目方法学(试行)》等方法学的林业碳汇(碳票)项目;

(三)符合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CS)等国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下的林业碳汇项目;

(四)除上述三类以外的其他林业类碳汇项目。

第十条 优先支持申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鼓励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集体林业大县开发贵州省林业碳票项目,严格审慎开发其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下的林业碳汇项目。

第十一条 鼓励市(州)整合行政区域内林业碳汇资源,统筹开发林业碳汇项目,实现林业碳汇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进行科学论证,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符合林业碳汇(CCER)项目开发条件的林业碳汇资源纳入贵州省林业碳汇项目库,省林业局对项目库实行年度动态更新管理。

第十三条 对纳入贵州省林业碳汇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向符合条件的项目业主提供林业碳汇档案资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林业碳汇档案资料前,需项目业主提交贵州省林业碳汇资料使用申请表、项目业主信用记录、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实施方案、林权所有人委托开发协议(合同)等资料,项目业主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向项目业主提供林业碳汇档案资料后,应立即将林业碳汇档案资料提供情况和项目开发相关情况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和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含国有林场)应明确专人依法依规管理林业碳汇档案资料,不得随意对外提供;对涉密档案资料,严格按照相关涉密管理规定执行。

借阅和复制林业碳汇档案资料实行实名登记制,须登记查阅和复制使用时间、范围、内容及用途等。查阅档案资料的,由属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供;复制档案资料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林业局同意后提供。

第十六条 林业碳汇档案资料包括:营造林项目作业设计、作业设计批复文件、树苗和肥料等采购合同、劳务用工、栽植记录、工程日志、营造林检查验收报告以及林草相关资源调查和监测数据(含权属、地类、林班、小班、树种、龄组、胸径、树高、株数等)、有害生物防治及森林火灾防控方案等材料。

第十七条 对纳入贵州省林业碳汇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将推送至“贵州生态产品登记评估系统”登记评估,并在贵州生态产品交易中心发布。鼓励金融机构优先提供信贷、保险等金融支持。

第十八条 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签订项目开发、林业碳汇资源权属流转等协议,明确各参与方的项目开发权责,合理分配项目收益,保障林权所有者权益。纳入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的林业碳汇资源权属必须清晰,权属不清晰的,不得开发林业碳汇项目。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成功开发林业碳汇项目的项目业主在国家或我省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并按照项目开发协议明确的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将收益兑现到相关权益主体。对未履行项目开发协议、造成矛盾纠纷等情况的,要立即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对接,采取暂停项目开发和收回林业碳汇档案资料使用权限等措施,维护相关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跟踪了解行政区域内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情况,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将查询的国外、国家和省级等林业碳汇项目信息公告平台情况和行政区域内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等情况上报市(州)林业局,市(州)林业局汇总审核后报省林业局。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发现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存在问题、风险、舆情等情况的,应立即会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省林业局将对市、县两级林业碳汇资源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适时通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开展林业碳汇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人员有泄露涉密林业碳汇档案资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发现项目业主在开发林业碳汇项目、取得减排量等活动中存在篡改、伪造资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应立即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林业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贵州省林业局政府网

务林人
2004-2011年在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林科院学习林业经济管理专业; 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从多个视角关注自己的专业。本公众号致力于林业经济政策研究,与大家共同分享林业政策;做一个有热度的务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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