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文摘   2025-01-14 19:12   福建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函

渝林规范〔2025〕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

2025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活动,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集体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林地经营权及其地上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林权”)的流转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集体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流转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的管理工作。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东西部合作要求和集体林权流转交易需要,组织推动建立常态化的跨省(区、市)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机制和共建模式。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数字化建设,结合“智慧林长”应用,推动不动产登记、林权交易、地理信息与遥感数据、“长江绿融通”绿色金融服务系统、“碳惠通”等有效对接联通、实时互通共享,积极开展数智林权应用场景建设。

 

第二章 流转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  已经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流转,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权,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方式、流转面积、四至界限、流转价格等应当至少提前十日,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并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事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签订合同前发包方应当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

第九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林权再流转或者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首次流转合同中有同意再流转或者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条款的,该流转合同可以作为书面同意材料。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征得农户同意的前提下,通过书面委托流转等方式组织集中连片经营的林权,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合作社、林业企业等主体流转,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国有林场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采取合作造林、合作经营、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提升集体森林资源经营水平。

第十一条  公益林依法可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但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流转后公益林效益补偿分配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流转合同

 

第十二条  流转当事人应当根据林权相关证书载明的坐落、四至、面积、示意图等信息确定林权流转范围,证书载明的面积与根据四至实测的面积不符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十三条  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再次流转林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流转集体林权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由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集体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双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社会信用统一代码、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流转林权的权属证书编号、坐落、四至、面积、宗地地形图或者示意图、林地类型、林种、其他附着物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及用途;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六)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七)合同期满后森林资源存量及其他附着物的处置;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流转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鼓励当事人使用或者参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他人流转集体林权,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已经承包到户的集体林权流转的,流转当事人可以在流转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收益、固定收益+提成收益、入股分成等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收益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量化到户,并以量化份额为依据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集体林权流转后,受让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并承担森林管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义务以及合同约定的有关义务。

第十八条  集体林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规范做好集体林权登记,为集体林权流转和抵押融资提供支撑保障。林地、林木进行依法抵押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章 流转服务

 

第十九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林权交易服务体系和信息系统,加强对全市统一林权交易平台的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集体林权流转的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公平交易、联动金融等综合服务,引导集体林权进行规范、有序流转,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林业资源的保护利用。依托重庆土交所搭建全市统一林权流转交易平台。

第二十条  全市统一林权交易平台由市级平台、区县级平台以及乡镇(村级)服务窗口(点)组成。

市级平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集体林权流转交易需要,建立健全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的运营模式,开展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建设、信息发布查询、交易撮合、合同签订、交易鉴证、资金结算、权益评估、统计分析、价格指数发布等工作,对区县级平台开展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级平台应当明晰平台功能和组织交易职责,提供集体林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查询、交易申请与撮合、合同签订、咨询受理等基本服务。区县级平台应当在乡镇(村级)服务窗口(点)明确集体林权流转交易信息员,负责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基础数据收集汇总、交易信息初步核实、政策咨询、相关资质证明出具等辅助服务。

第二十一条  引导集体统一经营或委托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按规定进入全市统一林权交易平台交易,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和流转规模200亩(含)以上的集体林地按规定进场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进入全市统一林权交易平台流转交易、办理交易鉴证,交易服务费按相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探索推动“股贷债保”联动,创新林权流转交易鉴证抵押融资模式,实施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本金损失,按规定给予风险补偿。

引导和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融资支持国家储备林建设,拓展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相关业务,设立“林业支行”或者“林业金融事业部”等专营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和保障支持。

引导和鼓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涉农涉林融资担保企业创新担保产品,支持集体林权流转、国家储备林建设、林下经济发展、林业产业经营。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在开展集体林权流转时,依法依规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集体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设施,盘活集体资产,满足集体林权流转经营、林下经济发展、林业产业经营需要。

第二十四条  集体林权流转后开展林业配套设施建设需要使用林地的,应当少占用或者不占用林地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应当按照《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修建。

开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森林文化体验等建设使用林地,必须符合相关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鼓励充分利用林区、林场、村庄等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建设相关配套服务设施。

在不改变林地性质、不破坏森林资源、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放置移动类设施、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采集产品临时储藏室等方式,立体化利用林业空间。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集体林权、受让方再流转集体林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集体林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台账,及时将集体林权流转合同信息录入林权综合监管系统,并对集体林权流转相关的文件、资料、合同等进行归档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集体林权流转双方在流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存在毁林、乱占滥用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集体林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集体林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第三十条  鼓励保险机构为集体林权流转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支持保险机构为集体林权流转提供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保险产品,提高国家储备林项目风险保障需求。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集体林权流转实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流转当事人执行流转制度情况,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情况,发现流转当事人在集体林地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流转、破坏林地、毁坏林木、不按照规定造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集体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重庆市林业局政府网


务林人
2004-2011年在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林科院学习林业经济管理专业; 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从多个视角关注自己的专业。本公众号致力于林业经济政策研究,与大家共同分享林业政策;做一个有热度的务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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