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回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人工商品林采伐问题
文/务林人
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一般商品林能否进行采伐。如果能,一级保护区内是不是只能抚育、更新采伐,能不能开没集材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能否进行小块小班采伐?
省林业局回复(2025011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XX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干流两岸一百五十米和一级支流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两岸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应当依法严格控制采伐活动”。
《XX省水资源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整治措施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建设和保护水源涵养林”。
三、XX省林业局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办法》(X林〔2020〕1号)第七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林地为重点生态区位”。
《XX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铁路、公路干线两侧和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两岸规定范围内的人工‘重点三线林’可进行正常抚育采伐,成熟林只能实行蓄积强度不超过40%的更新性择伐,其他区划为重点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提倡实行择伐,成过熟林可以实行小块状皆伐、带状皆伐”,第三款规定“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改造提升,允许其中的杉木、马尾松、桉树等人工林按照一般商品林政策进行采伐改造,采伐后引导按时营造乡土阔叶树种或混交林”。您咨询的人工商品林如符合上述情形,可按规定进行采伐。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木采伐,若设区市地方性法规有相关规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具体采伐面积、方式等可咨询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筑集材道等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