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香薰”“眼影”?不,是毒品!
政务
2024-11-22 19:24
辽宁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员在对3批申报为“车载香薰”“眼影”的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其机检图像异常,进一步开箱检查后发现,货物为3袋块状物,毛重共计7.2千克,毒品快速检测试剂板呈多种毒品阳性反应。经鉴定为1-[3,4-(亚甲二氧基)苯基]-2-环己基氨基-1-丙酮,系2024年7月1日新列管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欢迎关注 辽宁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