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山西省住建厅公布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对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涉及的
诸多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的价格。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第一级水量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原则上按居民每人每月不超过3立方米确定; 第二级水量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原则确定; 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阶梯水量的用水部分。阶梯水价计量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套住宅为一户。
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用户,可凭有关证明向城镇供水企业申请增加水量基数和期限,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恢复原定水量基数。
各地应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创造条件。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城镇供水应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供水企业应尽快抄表到户;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缴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并建立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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