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阳街道城乡规划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栏(第八期)——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类

百科   2024-09-30 11:25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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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节选)


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类

(一)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新建、扩建审批职责

1.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 第一、二款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2.法律责任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条 第四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四)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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