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传播谣言需担责!

政务   2024-07-30 22:42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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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迅猛发展
自媒体平台已成为
人们接收信息的重要渠道
然而有一些人为蹭流量、涨粉丝
不惜捕风捉影、造谣生非
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触碰法律红线
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


案例一 南京孙某、苏州李某等人编造传播“义务教育改革缩短学制”网络谣言案

今年1月4日,南京孙某、苏州李某等人为达博取关注和提高楼盘销量等目的,编造传播“义务教育改革缩短学制”“高中纳入义务教育,南京在玄武区试点”等谣言信息,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孙某、李某等7人已被公安机关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南通杨某编造“外甥在巴黎丢寒假作业”网络谣言案

今年2月17日,杨某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在某网络平台“小学生寒假作业遗落巴黎厕所”短视频下造谣某学校,并以“失主”舅舅身份摆拍、直播到书店购买新作业送给外甥,对相关学校造成了不良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杨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案例三  盐城“女子相亲点餐三万多元”网络谣言案

今年1月10日,盐城公安机关工作发现,李某某、孙某某等人为吸粉引流、非法牟利,在网上搜集“女子相亲点餐花费三万多元,相亲对象气愤离场,女子刷爆信用卡”文案,添加时间、地点等虚假内容进行改编并出镜拍摄,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李某某、孙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四 无锡陈某某“恶意拼接某女子照片并配发不当言论

今年2月19日,陈某某为博取关注,将下载的某社交平台一女子生活照与某热点事件涉事女教师照片进行拼接,并配以不当言论合并发到网上,导致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大量滋生扩散,对该女子个人名誉、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陈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



01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02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对网上编造、传播谣言

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必将坚决依法打击

请广大网民依法依规文明上网

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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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分宜公安
编辑 | 张雨琦   责任编辑 | 邓国丽

审发 | 赵婀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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