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踹开的是电梯门 堕落的是生命线

科技   2024-11-24 10:56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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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作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越来越普及,无论是搬运重物还是日常出行,电梯都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电梯的安全性是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电梯意外虽然时有发生,但只要正常的维护和使用,电梯发生事故的概率并不高。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广华寺法庭审理了一起人为破坏电梯后坠亡的案件,跟着小编一起来探探究竟吧。

2023年9月20日晚22时左右,王某和同伴李某(均系化名)在某KTV唱歌、饮酒结束后,于当日22时30分左右继续到某商场一俱乐部四楼喝酒。2023年9月21日凌晨00时左右,王某告知李某,其要下楼买烟,随即离开俱乐部。根据监控显示,王某从俱乐部四楼步行至三楼后,在电梯门未开的情况下,用脚踢电梯,致电梯左侧门掉入电梯井,王某随即离开三楼电梯口,打算继续走楼梯,但在中途又折返至三楼,并向三楼电梯处走去,从而坠入电梯井死亡。


经查明,该俱乐部的经营场所为一商场的四、五楼,电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均为该俱乐部,不对外使用,电梯营运时间为13时至24时,且电梯的检验检测情况均为合格。

王某家属与俱乐部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之子遂以俱乐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俱乐部诉至法院。


本案中,俱乐部是否要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俱乐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其所从事的行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王某坠亡的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第一,事发当晚,王某先后在KTV、俱乐部饮酒,导致王某在下楼梯的过程中,存在步伐不稳的情况;

第二,王某坠亡的直接原因,系其在三楼电梯口处用脚踢电梯门,导致电梯左侧门掉入电梯井,最终导致王某返回电梯口处时,踩空坠入电梯井后死亡;

第三,俱乐部在本案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其经营管理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虽然案涉电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为俱乐部,但没有证据表明电梯在事发时存在安全隐患,王某也并非是在正常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所导致的死亡,且俱乐部位于商场的四、五楼,商场三楼并不属于俱乐部的经营场所及管理场所,故王某在离开俱乐部经营场所后,俱乐部对其不当行为没有进行监管和提醒的义务。此外,王某并非单独前往俱乐部,在王某起身离开俱乐部时,亦告知了其同行人员李某,此种情形下,不能强行扩大俱乐部对王某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王某作为最了解自身身体状况、酒量及具有酒后风险预见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提高自身谨慎注意义务,自主控制饮酒量,确保自身身体状况良好、行为可控及人身安全,其过度饮酒并踹电梯门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的行为,其因饮酒暂时失去控制力所做的民事行为,并不能成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理由。

综上,王某之子未能举证证明俱乐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俱乐部不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王某之子上诉至汉江中院,汉江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大家,乘客在使用电梯时一定要注意一些安全常识,如不要强行推开电梯门、不要随便按应急按钮、不要在电梯内乱蹦乱跳等。同时,在电梯发生故障时,应保持镇定并采取正确的自救措施,如使用电梯内的电话或对讲机与外界联系、等待专业人员前来救援等,这样才能够确保我们的乘梯安全,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哦。

来源: 潜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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