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苏泽平等3位代表辞去
景洪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的决定
(2024年12月30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苏泽平、岩罕温、古朝春3位代表因工作调整,本人书面提出辞去景洪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景洪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苏泽平、岩罕温、古朝春辞去景洪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苏泽平、岩罕温、古朝春代表的代表职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