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箴言 | 如何看待古代的赦免制度

政务   2024-10-05 06:31   甘肃  


 

 赦甚害事。有国者亦明刑而已矣。刑不清而恃赦,则平日之戕良也多。刑清而徒以赦,则今日之纵恶也大。每见赦后,亡命无赖在配所者皆还,旧恶不悛,一时里闾深受其害。是放虎狼蛇蝎为仁,而不计其所伤之众也。


——清·陈宏谋《学仕遗规》


  陈宏谋对于“赦”持不同意见,认为刑罚不清明而利用赦来纠正,则平日戕害良人一定很多。如果刑罚清明而实行赦,则等于放纵恶人。他说,往往见到一些亡命之徒,在经过赦免后回到家乡,旧恶不改,成为当地百姓的祸害。赦,实际上是把放纵虎狼蛇蝎以为仁慈,而不顾它们伤害无辜众人。


  赦,是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独家拥有的一种统治手段。先秦时期,就有“赦过不赦故”的说法,意思是说赦免过失犯法而不赦免故意犯法。《周礼》有三赦、三宥。三赦即一赦幼弱、再赦老耄、三赦蠢愚,前两项即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蠢愚是指智力不健全者。三宥即一宥不识、再宥过失、三宥遗忘。不识即不审而犯罪;遗忘,本质也是过失犯罪。凡不在以上六项者,并不在赦宥之列。


  汉朝大赦非常普遍,刘邦就进行了多次大赦。有人统计,纵观汉朝一代,大体上是盛时赦少,乱时赦多。高祖在位十二年竟九赦天下;灵帝在位二十二年,达二十赦,几乎无岁不赦。然而文帝在位二十三年,只六赦。汉代赦因大体有践阼(皇帝登基)、改元、立后、建储、后临朝、大丧、帝冠、郊、祀明堂、临雍、封禅、立庙、巡狩、徙宫、定都、从军、克捷、年丰、祥瑞、灾异、劭农、饮酎、遇乱等二十余种。汉代以后,一直到清朝的宣统年间,皇恩大赦是延续不断的传统。


  古代的赦中,有些犯罪是不能赦免的。如触犯十恶的罪犯不予赦免,所谓“十恶不赦”。明朝法律还规定十恶之外的一些“常赦所不原”的情形,就是一般不予赦免的情形。清朝也强调了一些不赦的情形,除了“十恶不赦”外,还有军务犯罪、官员侵贪入己,数在一万两以上者,也不准援免。另外,那些听到将要实行大赦而故意犯罪以希图幸免者,还要加常犯一等;遇赦减徒人犯,将来复犯,则不准再免,也不准其再为减等。


  赦是对罪犯的宽宥,这些罪犯因为伤害百姓而就刑,如果被赦免,受害百姓的冤屈无处申诉,必然形成不公正的结果;而且,由于犯罪可以得到赦免,那么,有些人就不怕一再犯罪。因此,古代许多理论家、思想家都持否定态度。管仲认为“上赦小过,则民多重罪,积之生也。”王符指出:“洛阳主杀人者,高至数十,下至四五,身不死则杀人不止,皆以数赦之所致也,由此观之,大恶之资终不可化,虽岁赦之,适劝奸耳。”孟光认为,赦是“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清朝的陈宏谋反对赦,与这种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但是,赦是皇帝的专属特权,他可以利用这种手段实现更高的目的。明朝著名思想家邱浚认为:“当承平之世,赦不可有,有则奸宄得志而良民不安。当危疑之时,赦不可无,无则反侧不安而祸乱不解。”就是说,皇帝频繁使用的赦,看似在具体小的司法案件中可能放纵了恶人,使受害者得不到救济,无法申冤,但在社会动荡的乱世使用赦,可以收买人心,维护稳定。在最高统治者看来,维护这种大局,显然比在个案中维护公平正义更为重要。


(梁发芾)



 名称:绢毛山梅花


 分布:兰州、武威、定西、临夏、天水、陇南、甘南、陇东


 简介:绢毛山梅花,灌木。花期5-6月,果期8-9月。可栽培观赏,根皮入药,具有活血、止痛、截疟的功效。


(植物资料由西北师范大学白增福、陈学林提供)


制作:席娟娟  校对:张莉  审核: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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