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联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公布了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潘某某担任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区域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监一职,该部门职能是负责区域市场和标杆企业研究、区域发展战略研究和制定、项目拓展及土地储备、合资合作关系管理及相关外联关系搭建、完善和维护。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先后收购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句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无锡某地产有限公司股权,取得句容某地块项目、合肥某地块项目、无锡某地块项目的开发权。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某利用其购地开发初审、推荐的职务便利,在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项目立项、股权收购意向协议审批等工作流程中签批同意。项目收购完成后,潘某某先后多次收受王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5100万元,用于购买别墅、理财产品、汽车等。
办理过程
江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作为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1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以处罚。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潘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
案例解析
本案是人民法院对民营企业内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予以打击,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民营企业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收受他人商业贿赂,表面上似乎只是个人的私下行为,但从实质角度出发,企业管理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并为其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不仅会导致民营企业投入到具体项目的总体资金量减少,降低项目成果质量,还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营商生态。
本案中,潘某某收受他人贿赂款项,对合作项目立项、流程审批大开方便之门,严重损害民营企业间的正常交易秩序。刑事惩戒手段的适时介入,有利于震慑民营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合法合规履行自身岗位职责,也有利于引导民营企业提高风险意识,完善管理规章制度,为民营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