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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全方位、全周期保障水质安全,一起继续学习《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违法行为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以及水质处理器、滤芯及其组件的生产、维护的;
(二)涉水产品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标注技术参数的;
(三)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卫生许可的涉水产品的;
(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技术参数组织生产的;
(三)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涉水产品经营者擅自增加、减少、改变涉水产品的水处理单元或者部件的。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安全检验报告,或者使用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或者回收的废旧材料生产涉水产品的,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原发证部门可以吊销卫生许可。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管理,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城乡供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集中式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城乡供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规模供水加压泵站、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
供稿: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
责任编辑:汪蓓蕾 吕萌萌
编辑:杨阳 绘制:夏文
校对:杨阳 技术管理:李亚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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