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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成功督促一起行政非诉审查案件自动履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王某系宁夏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一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发生重大事故,行政机关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罚款22万余元。收到该处罚决定后,王某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生效后,在履行期间内及行政机关催收后,王某均没有按时缴纳罚款。行政机关依据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平罗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联系王某时,王某表示对处罚决定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承办法官主动向王某普及法律知识,进行详细释法说理,使王某充分认识到自己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尽到相应责任的法律后果。通过多次沟通后,王某消除了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对立情绪,并承诺在5天内凑钱缴纳罚款,五天后王某主动缴纳了罚款。
行政非诉执行是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既不行使权力又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平罗县人民法院在行政非诉案件审查中,坚持既注重依法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注重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当事人履行的空间,让其感受到司法温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减少了法院执行案件的数量、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对抗。既化解了纠纷,又节省了司法和行政资源,真正达到执源治理的效果,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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