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海外
欧洲篇
Designers Guild Ltd v Russell Williams (Textiles) Ltd [2001] FSR 11
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从海外著作权典型案例库中
精选每周案例并进行解析
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Part. 01
案件事实
上诉人(一审原告):Designers Guild Ltd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Russell Williams (Textiles) Ltd
审理法院:英国上议院
判决结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Designers Guild Ltd(简称DG)对其设计的名为“Ixia”的织物图案作品享有著作权。随后,Russell Williams (Textiles) Ltd(简称RW)推出了一个名为“Marguerite”的设计。DG指控RW侵犯其著作权,认为RW设计的图案与其作品高度相似。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尽管RW的设计确实与DG的作品极为相似,但未构成著作权侵权,因为RW复制的部分不包含1988年著作权法第16(3)条所保护的“实质性部分”。DG不服该判决,对该判决([2000] FSR 121)提起上诉。
Part. 02
法律标准
在著作权法中,仅存在于思想层面的内容不受保护,只有当思想以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等形式被表达出来时,才可能获得著作权保护。然而,思想与表达之间的界限并不仅限于此。艺术作品中的每一个元素(除非是随机或强制放置的)都可以看作是作者思想的具体表达。例如,作者可以选择用条纹代替圆点、用花卉代替抽象形状、选择特定颜色或绘画技法来表现其创意。无论这些元素是作为整体出现,还是构成作品的“实质性部分”,其表达本身都受到保护。
“实质性部分”一词并不意味着单纯的数量或量化测试。它关注的是作品的质量和核心特征,而不是具体的复制量。大量权威判例表明,著作权法下的“部分”可以是作品中的某个特征,或多个特征的组合,即便这些特征并非独立成部分,这也不影响其构成作品的重要组成。例如,小说或剧本的情节结构可构成作品的核心,因此,即使没有逐字复制,也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这说明了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中的某些特定思想表达。法官在本案中便认为,抄袭的要素并非孤立,而是整体风格中的关键表达。
“思想”和“表达”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命题。首先,著作权作品可能包含一些不受保护的想法,因为它们并非作品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本质。比如,描述某个系统或发明的文学作品并不赋予作者对其系统或发明要求保护的权利。同样,艺术作品中的某些创意理念,即使非常独特或引人注目,其他人仍可在自己作品中使用,除非该理念通过专利法得到了保护。其次,著作权作品中的某些想法可能不受保护,因为尽管它们具有文学、戏剧或艺术性质,但其内容过于普通或缺乏原创性,不足以构成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单纯的条纹和花卉的组合概念不足以构成作品的重要内容。在这种抽象层次上,尽管它们通过设计表达了出来,却不足以体现作者的技能和创造性劳动,因而不能得到著作权保护。
总体而言,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中,复制的概念越是抽象和简单,越不可能构成作品的实质性部分。独创性通常体现在对基本概念的细节表现上。
Part. 03
法院判决
法官在判决中,将无法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与著作权所保护的“表达”进行了区分,并将表达的保护程度与作者的独创性联系起来,包括其在作品中所体现的技巧、劳动和判断力。法官指出,虽然作品所表达的思想越抽象,可能受保护的程度越低,但每个案件都应根据其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法官还将思想的表达与作品的具体性质相联系,若仅是根据具有说明性的文学作品制作的织物,并不会侵犯该文学作品的著作权。
在本案中,法官认定被抄袭的要素远超一般性的内容,足以构成作品中表达创作者技能与劳动的实质性部分。因此,法院裁定这些被抄袭部分确实构成了作品原创性的核心,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Part. 04
典型意义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而构成作品的核心要素之一便是其“表达”。这意味着,无论一个人的思想多么具有原创性,只要未被具体表达出来,就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确立了“思想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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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专利|海外版-日本篇④:The Supreme Court, 2016(Ju)1242, March 24, 2017
案说专利|海外版-日本篇③:The Supreme Court, 2006 (Ju) 1772, April 24, 2008
案说专利|海外版-日本篇①:The Supreme Court, 2012 (Ju) 1204, June 5,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