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余额套现最高达27万余元,呼和浩特市杜某某等人被判刑!

政务   2024-11-21 22:08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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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医保卡在多家医院大量配药

再将低价药品加价后售卖牟利

骗取国家医保账户资金数十万元

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

此类骗保行为

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犯罪分子又将付出怎样的代价?


近期,回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

多起医保诈骗案件。



依法做好医保诈骗犯罪的审判工作,事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事关守护好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回民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击涉医保诈骗犯罪的工作部署要求,高度重视医保诈骗犯罪审判工作,依法加大涉医保诈骗犯罪惩处力度。

案情回顾


被告人通过“咸鱼”“陌陌”等线上平台,以及张贴小广告等线下形式,对外宣称自己可将医保卡余额套现,在获取他人医保卡后,被告人前往医院、药店等地,通过医保卡购买处方药的方式,套取国家医保统筹基金,然后再将所购药品低价出售他人从而赚取差价。审理中,法官结合在案的司法会计鉴定书、医保局的后台数据、医保卡流水等相关证据,严格计算和区分涉案人员医保账户内的资金流向,确保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准确定罪量刑。
鉴于被告人杜某某等人涉案金额为16至27万余元,自愿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法院最终对被告人杜某某等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3个月至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至2万元,追赃挽损40万余万元依法发还了医疗保障局,最大程度减少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法官说法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通过医保诈骗手段购买药品进行倒卖牟取暴利,甚至形成黑色产业链,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一、使用他人医保卡配药牟利构成诈骗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此外,根据202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医保骗保具体行为和定罪处罚作了更详细的规定,既要依法从严惩处医保骗保犯罪,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又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制度,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按照上述规定,本案中杜某某等人虚构用药需求、出借本人或者使用他人医保卡就医、购药以此达到牟利的目的,该行为本质上是以欺骗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老年群体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选择目标


长期以来,不少参保人存在着“医保卡里的钱就是自己的钱,不用白不用”的错误认知,未能认识到医保基金属于国有财产,既不是私人储蓄,也不是个人福利,反而慷国家之慨,随意出借或使用他人医保卡,本质上属于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而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参保人的这种心理,以好处费、返利为诱饵,指使、教唆、引诱参保人代为配药或者借用参保人医保卡前往医院配药后转售牟利。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和患病人群往往是“药贩子”的重点“发展”对象,一是因为退休人员的医保报销比例比较高,二是因为这类人群有多次开药的条件,同时也缺乏法律意识和对医保政策的了解,在利益驱使下就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成为共犯。



三、抵制医保骗保行为,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医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勿为了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牟利的工具,将自己的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参与非法药品交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守护好“救命钱”的同时,也要警惕各种诱导式的洗脑,避免被卷入欺诈骗保的漩涡,否则一旦卷入其中,医保账户的医疗费用网络结算功能或将被暂停使用,被追缴医保基金损失、处以罚款等,如果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如发现“收卡”“倒卖”等行为,也请第一时间报警,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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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回民区法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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