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药房涉嫌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2024年4月3日,根据群众投诉,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药房(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款“德国牛鞭”,在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中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内容。经检验和认定,该产品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属于假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依法移送至公安部门处理。
来源:大余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