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金文中的“出入事人”研究
寧鎮疆
上海大學古代文明研究中心
三、說“出入事人”之“事人”當讀爲“士人”
由上述“出入事人”及與之相近的“從者”材料看,“出入事人”或“從者”所涉事類包括軍征、田獵、朝聘、宴享等多種,遠非“使者”或“使人”所能限。這說明學者循“事”“使”分化的文字學邏輯徑指“事人”爲“使人”肯定是不對的。然則“出入事人”到底該作何讀呢?最直接的當然是讀如本字“事人”,即將“事”理解爲動詞:服事、做事。“出入事人”因此可以理解爲“出入辦事的人”。但“出入事人”材料中,像夙簋和保員簋又俱作“逆事”,其實即“出入事”。我們前面說過,單言“出入”也是可以代指“人”的,但現在“逆”與“事”連稱,說明這種形式下“逆”還是當動詞用,而指“人”的名詞性功能就只能是由“事”承擔。“事”作爲名詞來用指人,涉事者又非“使者”所能涵蓋,這些限定條件决定了,“事”最可能的讀法只能是“士”,“出入事人”即“出入士人”。而且,這種形式下的“事(士)人”連稱猶《小雅·都人士》的“人士”,都有籠統的泛稱義:“出入事(士)人”即“出入辦事的那些人士”,下面擬進一步論之。
首先應指出的是,“事”“士”互訓早期文獻習見。《說文》:“士,事也”。段注已經指出,這本于《詩》毛傳。比如《鄭風·褰裳》“豈無他士” [69]、《豳風·東山》“勿士行枚”、《小雅·祈父》“予王之爪士”、《敬之》“陟降厥士”、《桓》“保有厥士”,其中的“士”,毛傳俱解:“士,事也”。且清華簡《周公之琴舞》有與《敬之》“陟降厥士”對應的句子,其文作“陟降其事”,學者已經指出其中“事”當理解爲名詞性的人,但依然循“事”“使”分化字的關係讀其爲“使”,謂指使者[70],其實是沒有必要的,“事”徑讀爲“士”即可。這些《詩經》中的例證不光爲讀“事”爲“士”找到訓詁上大量的證據,其中材料對于說明本文討論的問題還多有啓發性。比如《褰裳》詩中,“豈無他士”是與“豈無他人”對舉的,依毛傳,“他士”即“他事”,其又是與“他人”對舉,依稀又可見“出入事人”中籠統而稱的“事人”。另外,《東山》小序云“周公東征,三年而歸,勞歸士”,所謂“勞”,不就是“出入事人”材料中“用饗”等款待之舉嗎?而對象爲“歸士”。另外,“事”可讀爲“士”最有名的例子還要算文獻中的“卿士”而金文中俱作“卿事”[71]。當然,學者可能會將金文的“事”與文獻中的“士”理解爲异時性之變遷,似乎早期用“事”而後來才轉爲“士”。由毛傳尚知“士”可解爲“事”看,這個認識恐怕是有問題的。由金文資料看,“事”與“士”也存在“共時”情形。訓匜(集成10285 西周中期)銘文有“事曶”,克鐘(集成204-208 西周晚期)銘文有“士曶”,學者多認爲他們實系一人[72],而一作“事曶”,一作“士曶”,亦說明即西周金文資料中“事”與“士”也存在共時情况。訓匜中對于牧牛的司法判决最後是報到了曶等人這裏,克鐘中其人又稱“士曶”,這似乎又加强了文獻中“士”多爲職司刑獄的理官之判斷。其實這是個誤會,“士曶”之“士”只是籠統的身份之稱,并非職官。與曶既可稱“事”又可稱“士”相類,還要提到周初作册麥所作之麥盉(集成9451)與麥方彝(集成9893),它們一個說“邢侯光厥事麥”,一個云“辟邢侯光厥正事”,兩相比較,“厥事麥”顯然就是“厥正事”,“正”“事”乃同義複指。清華簡《四告》講周初設官分職有云“惟作立正、立事”,“正”“事”并舉,尤可證。但麥器中的“事”學者多循分化字的邏輯讀爲“吏”,并不可取[73]。我們曾指出,其中的“事”皆當讀如“士”,“厥士”與“麥”是同位語關係,猶叔虞方鼎的“厥士觴(唐)叔虞”[74]。同理,瀕事鬲(集成643)“姒休錫厥瀕事貝”中“厥瀕事”作爲“姒”的臣屬,也當是“厥事”的繁構,“事”亦當讀爲“士”。這種作爲臣屬稱“士”的例子,銅器銘文中還多有見,如學者總結的“鄭伯氏士叔皇父作旅鼎”、“尹氏士吉射簋”“尹氏士叔善父作行尊壺”等,它們的構詞都是“某某士+私名”的格式,揆諸辭義,叔皇父、吉射、叔善父顯然是鄭伯氏、尹氏的臣屬而俱稱“士”[75]。同理,太師事良父簋蓋(集成3914)“太師事良父作寶簋”中之“事”亦當讀爲“士”,意思是太師之“士”名“良父”者作器。著名的揚簋(集成4294、4295)在講到讓揚“作司工”後,記其職責云:“官司量田甸、眔司㕇、眔司芻、眔司寇、眔司工司(史)”,“司工”後一字兩銘一作“司”,一作“史”,學者多認爲本字當作“事”[76],可信。但他們并未將“事”字破讀,實則“事”亦當讀爲“士”。所謂“眔司㕇、眔司芻、眔司寇、眔司工士”,意味着司㕇、司芻、司寇、司工都是“士”修飾語,說明司㕇、司芻、司寇、司工等人都是“士”。另外,由于古者“貴賤不嫌同號”[77],職位高低俱可稱“士”,這又可以幫助我們理解金文中的相關語詞。比如農卣(《集成》05424)有“小大事”,訓匜(《集成》10285)也有“自今余敢夒(擾)乃小大史”,學者指“小大事”與“小大史”近似,可信。但猶循“事(史)”“吏”同源的關係,認爲當讀爲“小大吏”[78]。其實,他們徑讀爲“小大士”即可,即大小官員。官員之可稱小大,如《尚書·多方》“小大多正”,毛公鼎銘文說“埶(設)小大楚賦”,其中的“楚賦”當即《多方》的“胥伯”,也是指官員而俱稱“小大”[79](此銘尚有“小大政”,也當即“小大正”,即大小官員)。前舉《魯頌·泮水》云“無小無大,從公于邁”,也是指臣工無論“小大”(鄭箋“臣無尊卑”)都隨魯侯出行。另,《禮記·射義》引逸詩“大夫君子,凡以庶士,小大莫處,御于君所”,此“小大莫處”之“小大”顯然即指“大夫君子”乃至“庶士”的大小官員,與《多方》、毛公鼎銘文正合。“小大”官員俱可稱“士”,正是“貴賤不嫌同號”的具體而微者。清華簡《攝命》最後提到“士疌佑伯攝”,因爲金文中“右者”地位多高于被册命者,伯攝已是“王子”,此“右者”却只是個“士”,故學者多致疑竇。其實,“士(事)”既是籠統的身份之稱,而“貴賤”又“不嫌同號”,即貴戚亦不妨稱“士”(柞伯簋有“王多士”),則“士疌”能“右”伯攝本來就沒有什麽好奇怪的。像殷簋中作爲身份高于器主殷的右者是“士戍”,正是“士”。金文習見“王呼某人做某事”的辭例[80],這些人中宰職尤多,而這些“宰”被“呼”做的事往往又是册命禮中的“右”者(也包括財物賜贈),如太師虘簋、蔡簋中的宰曶,頌鼎中的宰引,師遽方彝中的宰利,師簋中的宰琱生,㝨鼎中的宰頵,害簋中的宰屖父等等。其中,宰曶作爲右者又稱“士曶”,同樣是“士”可作右者的有力證明。《公羊傳·隱公元年》:“……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宰者何?官也。……曷爲以官氏?宰士也”,周王之“宰咺”亦是“士”,正與金文所記契合。再者,士上諸器中能够“殷于成周”的士上(“眔史寅”),文盨中能够“殷南邦君諸侯”的“士曶”,都是“士”,均可證。《左傳·襄公十年》:“有灾,其執政之三士乎”,是執政者亦可稱“士”。《穀梁傳·昭公八年》云:“禽雖多,天子取三十焉,其餘與士衆……”,天子之外,衆臣子稱“士衆”,則“士”明顯可指高低等不同等級。《儀禮·士冠禮》謂“天子之元子,猶士也”,看來確非虛言。又,《周禮·夏官·司士》云:“司士掌群臣之版……卿、大夫、士、庶子之數,以詔王治”,“司士”即管理“士”,他既掌“群臣”,“群臣”又包括“卿、大夫、士、庶子”,可見“群臣”不論高低,俱可稱“士”。巧的是,牧簋(集成4343)也有“司士” 一職,其職責範圍是“辟百僚”,“百僚”顯然是高低大小臣工,說明《周禮》的記載有據。《周禮》的這個記載既印證了“貴賤不嫌同號”,也與金文及《攝命》等西周文獻記載相合。這裏要特別指出,長期以來,學者多將金文中的“士某”之“士”理解爲職司刑獄的理官,其實大多是靠不住的。這種“士”猶“事”,也應該是籠統的身份之稱,而不會是具體的職官。
上述麥器及農卣中“事”當讀爲“士”的例子也提醒我們,金文資料中,恐怕還存在不少當讀爲“士”的“事”或“史”。其實上文我們屢屢提到指人的“御事”(麥盉、御事競簋),文獻中最容易使我們聯想到正是“御士”,而銅器銘文如叔繁簠(集成4527)有“吳王御士”,正作“御士”,李學勤先生已經指出此“御士”當即《尚書》《大誥》《酒誥》等篇與“邦君”并列的“御事”[81]。大盂鼎有“在于禦事”,清華簡《芮良夫毖》曰“厥辟御事”,清華簡《四告一》亦有“邦君、諸侯、大正、小子、師氏、御事”,這些“御事”都應該讀爲“御士”。另外,西周中期的淊御事罍(集成9824-9825)之“淊御事”也當讀爲“淊御士”。“史”“事”乃一字分化,有時也混寫無別。學者或以文字學上“史”字頂部是否分岔斷“史”“事”之別,其實在古人那裏并沒有這樣嚴格的區分。我們看早期金文中“卿士”一詞多寫作“卿”,其中“”所從的“史”上部就并不分岔,現在學者多隸爲“卿事”而非“卿史”[82]。再如前舉農卣之“小大事()”,而訓匜之“小大史()”,他們都當讀爲“小大士”,正說明是否分岔或“事”“史”的區分,有時并沒有什麽實質的意義。“淊御事”之“事”上部是分岔的,讀其爲“事”,即“士”,自無問題。但前舉御事競簋中的“事”上部却是不分岔的,故學者多讀爲“御史”。我們認爲,如果通觀金文“御事(史)”及傳世文獻“御事(士)”辭例,即御事競簋中的“御史”也當讀爲“御事”。學者往往牽連後世的“御史”(《周禮》亦見)一職,將金文中的“御事”讀爲“御史”,其實是不對的,我們認爲西周并無“御史”一職[83]。其他如魯士商簋(集成4110-4111)有銘:“魯士商肇作……”,魯士父簠(集成4517-4520)銘文則曰:“魯士父作飲簠”,這是指魯國有“士”名“商”[84]、“父”者作器;而晋人事寓簋(集成3771)有銘曰:“晋人事寓作寶簋”,這是指晋人“事寓”作器。所謂“魯士商”與“晋人事寓”文例一致(“淊御士”也類似,“淊”似亦當爲地名),後面的“商”與“寓”都是作器者的私名,而“士”即“事”,乃籠統的身份之稱。以此觀之,像應事簋(集成3442)“應事作旅簋”之“應事”過去一般讀爲“應史”或“應吏”,其實也不對,它應該讀爲“應士”,即應國之“士”。七年趞曹鼎器主稱“趞曹”,十五年趞曹鼎其人又稱“史趞曹”,我們懷疑“史”當讀爲“事”,亦即“士”,故“事趞曹”實即“士趞曹”也。由此應當反思,過去由于很多銘文中的“史”字未能破讀,這必然造成“史”職的泛濫,連帶也導致我們對周代很多人物身份出現誤解,影響可以說既深且廣。就像殿敖簋蓋(集成4213)說“殿敖謹用豹皮于事孟”,“事孟”學者或讀爲“史孟”,其實不確,“事孟”即“士孟”也。前述賢簋(集成4104)說:“公叔初見于衛,賢從,公命事畮賢百畮糧”,“公命事”之“事”一般讀爲“使”,其實也不對,此處也當讀爲“士”:這裏的意思是公叔讓手下的“士”賞賜其名爲“賢”的“從者”“百畮糧”。可資參證的是,貉子卣(《集成》5409)云“王令士道饋貉子鹿三”,聯繫同時期的紀侯貉子簋(《集成》3977)看,“貉子”實爲紀侯之私名,這裏的意思就是王讓“士道”(“道”爲私名)饋賞紀侯貉子。“士道”作爲王賞的執行者,角色與賢簋中的公叔所命之“事”正同:一稱“士道”,一稱“事”,側面亦可證“事”確當讀爲“士”[85]。“士道”或“事(士)”作爲王或公之賞的執行者,其實即前文討論亢鼎銘文時指出的那些外出爲王或貴族處理財物賜贈的人,猶《儀禮·聘禮》中“使士贈衆介”之“士”,他們都可謂“出入”的“事(士)人”。這種爲王或貴族外出辦事的“士”,其迎來送往之職守,肯定也不限于財物賜贈這一種職能[86]。《儀禮·聘禮》“君使士請事”[87],《周禮·掌訝》“若將有國賓客至,……與士逆賓于疆”,這些記載均可見爲君王辦事活躍的“士”之角色。由此而及古書中的“行李”一詞,由古注看,“行李”本指人,與今不同。而且,清華簡《系年》的“卿事(士)”就寫作“卿李”,這不惟說明“事”與“李”通[88],也提示我們“行李”可能也本作“行事”,由于它又是指人的,其實可以徑理解爲“行士”。《左傳·僖公三十年》說“行李之往來”,其實即“行士之往來”,而“往來”不就是“出入”嗎?這說明“行李”其實也可說是“出入事(士)人”。這種“往來”之“行李”或“行士”,其職責是很寬泛的,絕不僅限于財物轉贈。但由于“往來”之“行士”與古書中的“行人”接近,學者恐又要往“使者”或“使人”方面理解,其實這種爲主人外出或“往來”辦事者的職事是很寬泛的,上述負責財物轉贈也僅是其一,徑指爲“使者”或“使人”并不準確。從今人的角度看,似乎去往別的國家的都可以叫“使者”或“使人”,其實在先秦是有嚴格區分的。《左傳·成公十三年》:“三月,(成)公如京師。宣伯欲賜,請先使,王以行人之禮禮焉。孟獻子從。王以爲介,而重賄之”,這是說宣伯想趁成公入朝京師的機會多得賞賜,于是先行出發,沒想到弄巧成拙,周王見成公還沒到,僅僅待之以“行人之禮”,後來孟獻子從成公至,周王視獻子爲上介,賞賜倒是更重。從當時的角度看,“行人”才是“使人”,《左傳·昭公二十三年》:“書曰:‘晋人執我行人叔孫婼’,言使人也”,可證。《左傳·襄公三十一年》載:“北宮文子相衛襄公以如楚……過鄭,印段廷勞于棐林……文子入聘。子羽爲行人,馮簡子與子大叔逆客……”,此述郊勞禮,從接待一方鄭國的角色安排看,“行人”的確是僅居其一。
“出入事人”材料中,讀“事”爲“士”比較有利的證據還可舉春秋金文的材料。前面多次提到,“出入事人”材料中,“出入事人”是作爲“用饗”的賓語的,而“出入事人”籠統地又可視爲一起共事的僚友,這從衛鼎將“出入事人”與“多朋友”,令簋將“王逆”與“僚人”并舉就可看得很清楚。甚至作册令彝中也有“乃寮以乃友事(士)”,以“乃寮”與“乃友事(士)”對言。春秋時期的邾公華鐘銘文最後說“以宴士庶子”(集成245),王孫誥編鐘(《铭图》15606)銘文說“用宴以喜,以樂楚王、諸侯、嘉賓及我父兄諸士”,所謂“以(用)宴”顯然就是“用饗”,而其賓語一個是“士庶子”,一個則是與“嘉賓及我父兄”并列的“諸士”,顯然是性質接近的一類人,却又不約而同地俱言“士”,應該是“出入事人”之“事”當讀爲“士”的佳證。當然,應該說明的是,邾公華“士庶子”之“庶子”既非與“嫡”相對的“庶出”之“子”,更非“庶民”,這裏的“子”其實是男子的泛稱,猶《詩》言“士子”(《小雅·北山》),故“庶子”其實不過是“衆子”或“衆士”(猶前引《禮記·射義》的“庶士”)之義,宜乎其能與“士”連稱。
其實,即上舉“晋人事(士)寓”這樣的用法,傳世文獻也有見。《左傳·襄公二十六年》韓宣子聘周時答王室之問曰“晋士起將歸時事于宰旅”,宣子自稱“晋士起”與“晋人事(士)寓”稱名之例近同。所謂“晋士起”之“士”,學者一般都引《禮記·曲禮下》“列國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爲證。《曲禮下》的記載容易造成一個誤會,似乎在諸侯國中雖貴爲大夫,但面對天子時只能稱“士”。這是過于以等級色彩(所謂“卿、大夫、士”、“士、庶人”)來看待“士”這個稱號。誠如上文所言,由于“貴賤不嫌同號”,“士”還有籠統的泛稱義,它可以涵蓋高低多個等級:高的可至貴戚[89],低的甚至可爲臣虜。《詩》《書》等早期文獻中,屢言周之興而“濟濟多士”與有力焉,這裏的“士”就是很籠統的泛稱義,强調各方面的人才。我們認爲金文中習見的“士(事)某”之“事(士)”以及“出入事人”之“事”就應該是這種泛稱意義上的“士”。從上述我們討論的“出入事人”及“從者”材料看,當事者既有高至貴戚的作册令等人[90],也有地位較低的服御人員,因此籠統地說“出入士人”是比較妥當的。有意思的是,上舉《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周王聽到宣子的話(所謂“晋士起……”云云)後感慨說:“韓氏其昌阜于晋乎!辭不失舊”,對于“辭不失舊”,學者大都留意不够。考慮到“晋士起”與金文中“士(事)某”及“出入事(士)人”的關聯(韓宣子可以視爲晋侯的“出入事人”),這個“不失舊”應該也是有所指的。另外,將隨王“出入”的“事人”讀爲“士人”,我們在《周禮》中也能找到蛛絲馬迹。《周禮·射人》云:“會同、朝覲、作大夫介。……有大賓客,則作卿大夫従……大喪,與僕人遷尸,作聊大夫掌事……”,《周禮·司士》:“凡會同,作士從”“作士適四使,爲介”;“大喪,作士掌事”,所謂“作卿大夫從”,“作士從”,這裏的“卿、大夫”和“士”顯然都是“從者”,包括前面爲“介”的“大夫”,因爲他也是隨同出行的。這些記載還有一個非常有特點的動詞“作”,一般理解爲“使”,或“選使”[91]。其實訓詁上,此“作”當即《詩經·大雅·棫樸》“遐不作人”之“作”,該篇小序云:“文王能官人”,故“作人”即選人、任官之義。上述《周禮》所謂“作大夫”“作卿、大夫”“作士”,顯然是說當有“會同、朝覲”“大喪”等事時,要選任卿、大夫或士隨同出行。《司士》的“作士從”正對應《射人》的“作大夫介”“作卿、大夫從”,此亦可見“士”只是隨行者之籠統的泛稱,且高低俱可稱“士”。有人可能會說這裏有“朝覲”“賓客”等字樣,似乎說明當事者又接近“使者”,但我們前面已經說過,這裏的隨同出行與禮書中的使者或使人并不完全相同。而且,就其事類來講,其中尚有“會同”,《小雅·車攻》之“會同有繹”甚至是田獵活動,故參與者的角色也是複雜多樣的;其中甚至還有“大喪”,則參與者就更與“使者”無涉了。參照金文辭例,總括來講,他們只是隨王出入的“士人”而已。
如果“出入事人”讀爲“出入士人”,其中“士人”最接近的辭例就是《小雅·都人士》中“彼都人士”之“人士”:“人士”同樣有籠統的泛稱義,猶西語“Ladies and gentlemen”,當然,揆諸西周社會史實,可能只有“gentlemen”。實際上,“士人”或“人士”不只有籠統的泛稱義,還有類乎“他者”(猶“那些……”)的義涵在。這樣的意思,在“彼都人士”這樣的語句中已經比較顯豁,但學者可能會覺得其“他稱”的功能因“彼”而强化,實則“士”與“人”一樣,本身就有“他稱”的功能在。像《鄭風·褰裳》就以“豈無他士”與“豈無他人”對舉,“他士”的語義位置明與“他人”相當。由于“士”具有“他稱”功能,早期文獻中“士”與“人”也常相替換。如《大雅·卷阿》就以“吉士”與“吉人”對舉;古書既多言“良士”,也多言“良人”;《尚書·秦誓》有“我士,聽無嘩”,《尚書·費誓》中類似意思則作“人無嘩”。《大雅·思齊》有“斯士”,《論語》又有“斯人”(《雍也》《微子》)。《尚書·立政》乃西周選人、任官之篇,其中言所立之官,或云“常事”,又曰“常人”,合觀即“常事人”或“常士人”也。篇中又見“常事、司牧人”“立事、准人”“其勿以憸人,其惟吉士”,此均是“事(士)”“人”對舉也。另外,《詩》云“濟濟多士,文王以寧”,强調人才即“士”的重要性,又從反面說“人之云亡,邦國殄瘁”(《大雅·瞻卬》),所謂“人之云亡”亦可說“士之云亡”。由于“士人”的他稱功能,金文材料中說“用饗出入士人”時,就可以翻譯爲:用來招待那些出入奔走的人士。考慮到“事”可讀爲“士”,且“士人”或“人士”連稱所具有的他稱功能,又不能不提到柞鐘(集成133-138)的“司五邑佃人事”,過去一般把“人事”理解爲“人”和“事”,我們認爲此處“人事”也當讀爲“人士”,都是指“人”,不涉及“事情”之“事”[92]。晚近曹錦炎先生公布之率鼎銘文有云“用司寺卓陽人”[93],“寺”“卓陽”乃地名[94],與柞鐘“五邑”近同。司某地之“人”,兩者文例近似。率鼎之“司……人”對于說明柞鐘“司……人事”之“人事”乃“人士”而非“人”與“事”也是有利的證據。同理,南宮柳鼎(集成2805)“王乎作册尹册命柳,司六師牧、場大友,司義夷場佃史”,單稱的“史”如柞鐘一樣也置于“佃”之後,如前所言,金文中“史”“事”有時混用無別,此處當讀爲“事”[95],而“事”猶“出入事人”的簡省結構“出入事”的“事”,也當指人,且讀爲“士”。進而論之,此器“佃士”與鼎銘文“獻作尹氏童妾、甸(佃)人……”之“甸(佃)人”合觀,適成柞鐘的“佃人事(士)”,猶上舉《立政》的“常事(士)人”:“人士”乃同義詞連言,當然他們亦無妨獨立單稱。
四、由《小雅·北山》等“王事”詩驗證本文的主要結論
前述“出入事人”“從者”的討論,我們一再證明金文資料中“出入事人”或“從者”所涉事類多端,尤以軍征、田獵等事爲夥,并不限于使者,他們只是隨王或貴族出行在外的“徒從”或“徒御”。由“事”可讀爲“士”,又認爲“出入事人”當讀爲“出入士人”,其中的“士人”猶“人士”,乃籠統的泛稱。由于金文“出入士人”及“從者”資料中,“出入士人”或標明屬“王”(“王出入”),或是從“王”“出入”,故他們所服之“事”其實又多爲“王事”。對《詩經》諳熟的學者很容易就能想到其中“王事靡盬”一詞,以及與之相關的出征行役詩。像《小雅·鹿鳴之什》之《四牡》、《皇皇者華》、《采薇》、《出車》等就素爲歌咏出征行役之名篇。這些詩篇中有不少信息、語詞均能够與本文討論的“出入事人”信息吻合,其中尤以《小雅·北山》等篇爲典型。本部分我們就擬以這些詩歌所見語詞爲例,對本文的主要結論試作檢證。先來看《小雅·北山》,爲討論方便計,我們先將此詩全文移錄如下:
《小雅·北山》
陟彼北山,言采其杞。偕偕士子,朝夕從事。王事靡盬,憂我父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大夫不均,我從事獨賢。四牡彭彭,王事傍傍。嘉我未老,鮮我方將。旅力方剛,經營四方。或燕燕居息,或盡瘁事國;或息偃在床,或不已于行。或不知叫號,或慘慘劬勞;或栖遲偃仰,或王事鞅掌。或湛樂飲酒,或慘慘畏咎;或出入風議,或靡事不爲。
《北山》一詩,其小序云:“大夫刺幽王也。役使不均,己勞于從事,而不得養其父母焉”,是否“刺幽王”我們姑且不論,但所謂“役使”“勞于從事”云云,還是很準確地描摹出爲“王事”“出入”操勞的“士人”行狀。該詩三見“王事”:或言“靡盬”,或言“傍傍”,或言“鞅掌”,均極狀“王事”之多難。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云“偕偕士子,朝夕從事”,這點出“從事”的人是“士子”,前文提到,這個“士子”與邾公華鐘的“士庶子”大致相同,都是籠統的泛稱:它們又都有“士”,這正是金文“出入事人”之“事”當讀爲“士”的有力證據。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該詩後面又說這些爲“王事”操勞的人“或出入風議”,明有“出入”,與“出入士人”之“出入”亦相吻合,亦可知此詩與“出入士人”契合者尤夥。而且,所謂“大夫不均,我從事獨賢”,“從事”者既爲大夫,對于佐證“士人”乃籠統的泛稱,高等級身份者也涵蓋其中也是有利的。當然,此詩的主旨是說“役使不均”,這在字裏行間多有流露:所謂“大夫不均,我從事獨賢”,“或燕燕居息,或盡瘁事國”,“或湛樂飲酒,或慘慘畏咎”,勞者與逸者之對比可謂鮮明。這也是前面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後面接著說“大夫不均,我從事獨賢”的原因:都是王臣,却“大夫不均”——有的人“燕燕居息”“湛樂飲酒”,而作詩者却幹了那麽多!後來說詩者,每每斷章取義,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證西周的疆域規模和教化所及,既乖此詩語境,又不合周制現實,可謂一無可取。
學者可能已注意到,與“王事”相應,此詩又兩言“從事”,《小雅·十月之交》也有“黽勉從事”。與本文討論的“從者”問題相關,所謂“從事”是否可以理解爲跟“從”着“事”呢?我們認爲他們是完全不同的。本文討論的“從者”其介詞“從”後接的賓語是人,即跟從某人(王或主人)。但“從事”一詞,“從”後接的是“事”這樣的賓語,與“從”“人”明顯有异。而且,“從事”也是很早就凝固的成詞,如《易·坤·六三》、《易·訟·六三》俱云“或從王事,無成有終”,所謂“從王事”,顯然是“從事”的繁構。金文資料中,不其簋“用從乃事”、复豐壺(春秋中期 銘圖 12447-12448)有“不惰夙夜,從其政事”,所謂“從乃事”“從其政事”,同樣是“從事”的結構[96]。另外,殷墟卜辭還屢見“王事”,學者多有不同的理解[97],其實參照《周易》等文獻看,理解爲“從王事”應該是最爲妥帖的[98],均指盡力、服務于王事。此亦可見“從事”成詞化是很早的。從語法上看,“從事”的主語就是施事主語,說某人“從事”就意味著是某人幹了某事,并非是要强調跟“從”某人去做事。《北山》兩見的“從事”以及《十月之交》的“黽勉從事”,均應該這麽來理解。我們前面討論“出土事(士)人”時曾提到,這些“事(士)人”既有隨同出行的“從者”,也有銜命出征、獨擋一面者。後者接近我們前文提到的“二級代理”,他們領命出征,每每有很多“從者”或“出入事(士)人”“從”他們出行,但就他們自身來說,却沒有“從”任何人,因此,他們的行爲只可以稱“從事”。郭店楚簡《六德》曾把社會關係區分爲:“有率人者,有從人者;有使人者,有事人者”,“率人者”大致就是獨擋一面的,而“從人者”則基本對應上述“某某從”的“從者”。當然,如前所言,相對于周王來,即便“率人者”亦可算“王”的“出入事(士)人”。因爲他們“從事”的是“王事”。明確“從事”與本文討論的“從者”之不同,有利于辨析文獻中一種特定含義的“從者”。如《左傳·昭公二十四年》:“叔孫見士伯,士伯曰:‘寡君以爲盟主之故,是以久子。不腆敝邑之禮,將致諸從者。使彌牟逆吾子。’”這段話是講晋準備放回一度被羈留的魯國叔孫婼,行前晋之士彌牟免不了一番外交辭令:“不腆敝邑之禮,將致諸從者”,從上下文看,這裏的“從者”顯然就是指叔孫婼,故楊伯峻先生說此“從者”其實即指叔孫本人,猶足下、左右,乃謙敬之稱。《左傳》中這樣的表達是很多的[99]。這麽理解,貌似有“虛指”(從者,即隨叔孫婼出行的人)和“實指”(叔孫婼)的差异。這種表達方式在正式的禮典中也很常見。比如《儀禮·士昏禮》即云:“子爲事故,至于某之室。某有先人之禮,請醴從者”,其中的“從者”其實就是使者本人,而非指其隨從(儘管也有)。如果我們將這類“從者”理解爲類似《北山》等詩“從事”者的簡稱,而非“跟從”而“事”者,那麽“致諸從事者”當然就是實指叔孫婼本人,也就不存在“虛指”與“實指”的迂曲,自然也就不勞以辭令的謙稱來解釋了。
《小雅》“王事”之詩,《北山》之外,又可舉《采薇》。其小序云“遣戍役也……遣戍役以守衛中國”。與《北山》類似,詩中亦見“王事靡盬”。且云“我戍未定”,屢言“戍”,此與金文中“戍在由師”等史實恰相應。《采薇》之小序對于雅詩中出征行役之作又有相當整體的考慮,其說云“《出車》以勞還,《杕杜》以勤歸也”,似乎各有側重,其實未必可以分得那麽清楚。比如《杕杜》詩小序說“勞還役也”,不止“勤歸”;《出車》小序曰“勞還率也”(“率”即“帥”),類似的還有《四牡》,其小序云“勞使臣之來也”,所謂“勞歸”“勞還”即指慰勞、款待行役之人。當然,僅說“勞”可能還比較籠統。《六月》更云:“來歸自鎬,我行永久。飲御諸友,炰鱉膾鯉”,此詩小序云:“宣王北伐也”,乃軍征之詩,其中的“飲御諸友,炰鱉膾鯉”顯然就是慰勞、款待之舉而說得更具體。所謂“飲御諸友,炰鱉膾鯉”,不就是金文“出入事人”中材料“用饗”“出入士人”之舉嗎?西周中期的伯申簋(銘圖5100)說“其用飲正、御事、倗友、尹人”,不獨款待用“飲”與《六月》合,其中的“倗友”也與“諸友”近,義與前舉衛鼎的“多朋友”、作册令簋的“僚人”、令彝的“乃寮以乃友事(士)”均類同,均指被一同“用饗”的“事(士)人”(“御事”實即“御士”)。而且,這些詩就主旨看,多涉軍征行役,也與金文“出入事人”材料中軍征事類最夥相合,再次說明學者循“事”“使”分化的文字學邏輯指“出入事人”爲“使者”或“使人”,是過于簡單化了。此外,《杕杜》《四牡》都三見“王事靡盬”,《出車》則屢云“王事多難”,均點出爲“王事”出征、行役之苦。《小明》云“我事孔庶”“政事愈蹙”,依稀亦可見“王事”的影子。有的雅詩雖不見“王事”,但觀其語詞,顯亦爲出征行役之詩,像《何草不黃》云“何日不行,何人不將”“哀我征夫,朝夕不暇”,《漸漸之石》云“武人東征,不皇朝矣”;《綿蠻》云“道之云遠,我勞如何”,《小明》云“我征徂西”“豈不懷歸”,他們或狀出征之頻,或云路途修遠,或寫久役思歸,爲“王事”出征行役之義均極顯豁。另,《杕杜》不只云“王事靡盬”,其每章結尾又多言“征夫”如何如何,此“征夫”猶前述征人鼎的“征人”,均指爲“王事”“以征以行”“用以征行”的“士人”。
不獨雅詩爲然,《唐風·鴇羽》亦三見“王事靡盬”,其小序云“君子下從征役”,既言“從”,又言“征”,顯然也是爲“王事”“征行”之詩。他如《邶風·北門》或言“王事適我”,或言“王事敦我”,可知即邦風之詩,侯國之“士”亦不乏爲“王事”行役者。《北門》又屢言“我入自外”,此不亦與“出入士人”之“出入”相合乎?《伯兮》云“君子行役,爲王前驅”,所謂“爲王前驅”,顯亦系爲“王事”操勞者。其詩云:“伯兮朅兮,邦之桀兮”,强調“伯”的英武,這與我們在青銅器銘文中看到領命出征而俱稱“伯”的伯雍父、伯懋父等人近似。有些國風之詩雖不能確定是否爲“王事”,但觀其文辭,顯然也是出征行役之詩,如《雄雉》小序說“軍旅數起,大夫久役”,“道之云遠,曷云能來”;《君子行役》云:“君子行役無期度”,《陟古》謂“予子行役”“予季行役”“予弟行役”,“夙夜無已”,均是其例。
結 論
由上文對金文中“出入事人”相關問題的討論,最後再把本文所形成的幾個主要認識總結如下:
1、金文中“出入事人”涉及軍征、田獵、朝聘等多種事類,而尤以軍征之事最夥,這意味着“出入事人”承擔的職事是豐富多樣的,過去學者循“事”——“使”分化字的邏輯指“出入事人”多爲“使者”或“使人”并不正確。相對來講,于省吾先生謂“出入事人”爲“左右徒從”,彭裕商先生認爲系一起共事的人,則更爲近是。正因爲此,無論金文說“王出入事人”還是說某侯的“出入事人”時,很多時候也包括器主在內,指一起爲王侯“出入”辦事的人或同僚。就大部分的辭例看,王或侯的“出入事人”并非僅指“對方”義而不包括器主在內。從身份等級上看,“出入事人”高的可至貴戚,低的則多是隨王公外出行旅的役徒或隨從。金文中習見的王“呼某人做某事”辭例,其中的“某人”其實大多即爲王奔走辦事的“出入事人”。
2、由于“事”與“士”相通,我們認爲金文中的“出入事人”當讀爲“出入士人”,“士人”猶“人士”,乃籠統的他稱之詞。另外,金文中的“事某”即“士某”,“事(士)”乃籠統的身份之稱。金文“卿事”由于有傳世文獻作對比,其中之“事”現在大家多已習慣性地括注爲“士”,但一遇到金文中指人的“事”(史),學者却總是朝“事”——“吏”(史)分化的方面去想,他們似乎認爲“事”與“士”通,僅見于“卿事(士)”這樣的成詞結構,其實是嚴重的誤解。金文中很多指人的“事(史)”,過去學者多循分化字的邏輯讀其爲“史”或“吏”或“使”,不但不可信,還造成史職泛濫的流弊,進而影響了我們對很多器主身份的認識,其實它們大多應讀爲“士”。再者,學者受傳世文獻影響,還習慣將金文中“士某”之“士”理解爲職司刑獄的理官(今天仍有很大影響),其實大多也是靠不住的。
3、外出行旅是金文中“出入士人”和“從者”共同的史實背景,而外出行旅無論是軍征抑或是田獵、朝聘,必然會携帶器具等飲食之資,這即是銅器中的“旅器”或“從器”。因爲着眼于方便旅途使用,這也决定了旅器或從器在器類上以盨、壺、盘、匜等爲多[100],而器形上也不能太過笨重。
由本文討論的“出入事人”和“從者”看,爲君王外出行旅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群體。他們或銜命出征、獨擋一面,或隨同出行以供役使,故而周代很多歷史事件其實都是發生在外出行旅中。這提醒我們做周代歷史研究時,有必要對“在外”這樣的出行環節予以充分重視。如《左傳·襄公九年》季武子答晋侯以襄公未行冠禮的理由就是“寡君在行”[101],就是指人在旅途,故顛沛流離而未遑實施,最終行至衛國時“冠于成公之廟”,也只能是行旅中的權宜之舉。又如《左傳·昭公十年》鄭子皮吊晋平公而“將以幣行”,子産諫之曰“喪焉用幣?用幣必百兩,百兩必千人,千人至,將不行。不行,必盡用之。幾千人而國不亡?”,最終果如子産之言:“子皮盡用其幣”,又提示我們彼時出行耗費之巨。再如《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記周襄王避叔帶之亂,出居于汜,《左傳》載“鄭伯與孔將鉏、石甲父、侯宣多省視官、具于汜”,所謂“省視官、具于汜”,杜注:“省官司,具器用”,這裏就是指鄭伯等人過來慰問避難出居的周王,當然形式是探問隨侍周王之官員的履職情况以及這次出居所帶器具是否齊備。近出師衛尊(《銘圖》11786)、卣(《銘圖》12402、12403銘文有“宮公省僕、器于北麥”,其中“省僕、器” 顯然與《左傳》“省視官、具”近同。所謂“官”“僕”其實就是本文討論的隨王侯出行的“出入士人”,而“器”“具”其實就是“從器”或“旅器”。可以看出文獻所載的這些細節與金文中涉“出入事(士)人”的材料多能相合。傳世文獻與銅器銘文合證,很多歷史細節得到落實的同時,也必將深化我們對相關傳世文獻的認識。
原载于《青铜器与金文(第十一辑)》
补记
小文曾蒙山東大學黃傑、太原師範學院呂全義先生教正,他們指出小文多處疏誤。友生張玉行君校閱全文,亦訂正不少錯漏,均此鳴謝!
補記一:此文內容曾於2022年12月22日應華東師範大學中文系之邀做講座,結束後提問環節,蒙吉林大學古籍所許世和博士告,戰國兵器銘文中,司職鑄造的既可以稱“冶人”,也可以稱“冶事”。“冶事”顯然也當讀為“冶士”,不惟可以證成文中“人”“事(士)”作為他稱常可混用或並舉,亦說明直到戰國中晚期用“事”以指代“士”都是很常見的。另,秦漢以下文獻多見的“吏民”(晚近秦漢簡牘中亦多見),依本文的討論看,其實本應隸作“事民”,讀為“士民”,《大雅·瞻卬》“士民其瘵”,是其最早的證據。
補記二:文中我們論證麥器“厥正事(士)”之“正”與“事(士)”近乎同義複指,而《尚書·康誥》云“惟厥正人”,“正”與“人”顯然也義同。且“正人”與“正士”合觀,又可見“人”與“士”作為他稱的常可混用。明確“正”與“事(士)”的關係,可以讓我們觸類旁通地理解很多銘文或文獻。叔夷鎛“余命汝織(職)佐正卿,為大事”、晚近山西絳縣橫水西周墓所出夷伯盤“以懌大事,延邦君”,其中的“大事(士)”實即“大正”,與文中我們引到的《清華簡·四告》“大正”義同。反之,《逸周書·嘗麥》多見的“大正”,以及梁其鐘“身邦君大正”、弭仲簠“用鄉大正、辟王”[102],其中的“大正”也可以理解為“大事(士)”。
補記三:《墨子》書中有不少“人”“士”作為他稱可以混用無別的例子,如《墨子·雜守》:“有讒人,有利人,有惡人,有善人,有長人,有謀士,有勇士,有巧士,……使人各得其所長,天下事當……”,前面諸“人”,後面諸“士”對舉非常明顯。《墨子·號令》甚至徑云“諸人士”,“人”“士”連稱。《墨子·兼愛中》一則云“文公之臣”,《兼愛下》又說“昔當文公之時,晉國之士……”,則“士”顯然可以指高低不同等級。
注释
[69] 段注漏計《褰裳》。
[70] 沈培《<詩·周頌·敬之>與清華簡<周公之琴舞>對應頌詩對讀》,《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六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327頁。
[71] 金文材料中“卿事”現在學者多習慣在“事”後直接括注爲“士”,但對于其他指人的“事”,學者往往循分化字的邏輯括注爲“使”或“史”,甚至是“吏”。似乎讀“士”的只存在于“卿士”這樣的成詞結構中,其實大繆不然。
[72] 李學勤《岐山董家村訓匜考釋》,《新出青銅器研究》,人民美術出版社2016年,第93頁;張光裕《新見曶簋銘文對金文研究的意義》,《淡烟疏雨——張光裕問學叢稿》,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第63頁。張文對金文中涉“曶”材料的彼此關係辨析尤詳。
[73] 晚近陈英杰先生对史、吏、事、使等字分化的时代层次有详细考察,结论是“吏”的出现很晚,“春秋以前称执事大臣为‘事’,称‘吏’是战国出现的现象”,“从殷商一直到春秋”还没有产生“吏”。这个看法是很客觀的。陳說參《史、吏、事、使分化時代層次考》,《金文與青銅器研究論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1頁。
[74] 參見拙文《叔虞方鼎與西周早期的唐晉因革》,《歷史研究》2023年第4期。
[75] 可參黃錦前《從太師人䮁乎鼎看金文中有關人物稱謂現象及社會價值理念》,《人文論叢》2020年第2輯(總第34卷)。
[76] 可參裘錫圭《西周糧田考》所引郭沫若《大系》、馬承源《銘文選》之說。
[77] 《公羊傳·隱公七年》。
[78] 董珊《農卣新釋》,《青銅器與金文》第2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第244頁。另可參謝明文《桋伯盤銘文考釋》,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http://www.fdgwz.org.cn/Web/Show/4805),2021年7月8日。
[79]石帥帥《毛公鼎集釋》,吉林大學碩士論文2016年,導師單育辰;拙文《由清華簡<攝命>的“奔告”說伯攝之職的秩級——兼申毛公鼎銘文之“楚(胥)賦”當爲職官》,李健勝主編《西北早期區域史學術研討會暨第十一届先秦史學會年會論文集》,三秦出版社2020年,第277頁。
[80] 這些爲王出入辦事的人其實大多屬“出入事人”。
[81] 李學勤《北京東北旺出土叔繁簠研究》,《文物中的古文明》,商務印書館2008年,第249頁。
[82] “史”“事”早期的混寫無別,還可舉殷墟子組卜辭的“又史”,現在學者多認爲當讀作“有事”,參魏慈德《殷墟YH127坑甲骨卜辭研究》,臺灣花木蘭出版社2011年。
[83] “御史”僅見《周禮》一書,《詩》《書》《左》《國》等可信的周代早期文獻均不見。金文中的“御事(史)”即《尚書》《大誥》《酒誥》諸篇的“御事”,他们大多應該讀爲“御士”。近出韓伯豐鼎亦見“御史”,學者多以本字讀爲“御史”(參董珊《韓伯豐方鼎銘文新論》,楊榮祥、胡敕瑞主編《源遠流長:漢字國際學術研討會暨AEARU第三届漢字文化研討會論文集》,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46頁),我們認爲此亦當讀爲“御事”,即“御士”。銘文說“御事(士)至,以兹令曰:‘內史曰……’”,“御事(士)”其人明顯荷進出傳達政令之責,正是本文討論的“出入事(士)人”。此前學者曾援劉師培之說指周代“御史”多爲“微官”“末僚”,職級不高,并認爲“御”當訓“侍”(參前揭張亞初、劉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第31頁),這些身份特徵恰與本文所說的“徒御”相合(清華簡《四告一》“邦君、諸侯、大正、小子、師氏、御事”,“御事”亦處最末一級)。《周禮》“御史”秩級僅爲“中士”,亦不高,我們懷疑恐是金文中“御事(士)”的誤訛,而《周禮》書中恰既無“御事”,也無“御士”,似非偶然。
[84] 同器前曰“魯士商”,後面就徑曰“商虘”(“虘”系“”之簡省)。
[85] 匍盉(《銘圖》14791)銘文有云“唯四月既生霸戊申,匍即于氐,青公事司史艮贈匍于柬……”,“司史艮”明顯是青公的臣屬,且荷財物賜贈的職責,參考前舉“太師事(士)良父”的結構,我們認爲“青公”與“司史艮”之間的“事”似也當讀爲“士”,即“司史艮”是青公手下的“士”。
[86] 金文中習見“呼某人做某事”,這裏的“某人”其實大多屬君王奔走辦事的“出入士人”(如克鐘“王呼士曶召克”之“士曶”)。近出昔鶏簋“王姒乎昔鶏達艿姞于韓”(“達”字之釋參趙平安《“達”字新證》,“青銅器與文明交流——第三届中國古代青銅器研究論壇”,中國國家博物館,2022年6月),送“艿姞”于韓的器主昔鶏顯然也屬“王姒”的“出入士人”。另,疑尊銘文云:“公姒乎疑逆仲于侃”,“逆”者,迎也。此與昔鶏“送”的動作方向雖然相反,但就角色來講,器主疑無疑也是“公姒”的“出入事人”。
[87] 與《大戴禮記·朝事》的“君使士迎于境”類似。
[88] 張富海《清華簡<系年>通假柬釋》,李守奎主編《清華簡<系年>與古史新探》,中西書局2016年,第447页。
[89]克鐘銘文曰“士曶”,蔡簋銘文說“宰曶”,正是天子之“宰”可稱“士”的實證。《商周青銅器銘文選》說“士”與“宰”都是官名,現在看是不對的,“士”只是籠統的身份之稱。這一點我們從前舉《公羊傳》解說“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也能看得出來,其謂:“宰者何?官也。咺者何?名也。曷爲以官氏?宰,士也”,“宰”既是官,“士”就不可能再是“官”,只可能是籠統的身份。另外,《公羊傳·定公十四年》:“天王使石尚來歸脤。石尚者何?天子之士也”。此年《穀梁傳》亦載:“……天王使石尚來歸脤。……其辭石尚,士也。何以知其士也?天子之大夫不名……”。
[90] 這種高至貴戚的“從者”,文獻中亦可舉《左傳·襄公二十二年》子産答晋人“征朝”之問:“先大夫子駟從寡君以朝于執事。……我四年三月,先大夫子蟜又從寡君以觀釁于楚……”,“從寡君”的子駟、子蟜正可謂鄭君的“從者”或“出入士人”。
[91] 可參楊天宇《周禮譯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441頁。
[92] 金文中習見册命某人“官司*”或“司*”的辭例,“司”的賓語基本上都是“人”,而絕無“事情”之“事”。如膳夫山鼎(集成2825)“令汝官司飲獻人……”,申簋蓋(集成4267)“官司豐人眔九戲祝”、四十三年逑鼎“令汝官司曆人”、虎簋蓋(銘圖5399-5400)“胥師戲司走馬、馭人眔五邑走馬、馭人”。
[93] 曹錦炎《率鼎銘文小考》,《披沙揀金——新出青銅器銘文論集》,第43頁。
[94] 以“寺”與“卓陽”爲兩地,此取曹錦炎先生之說。
[95] 裘錫圭先生對南宮柳鼎的“史”或直接讀爲“事”,或括注爲“事”,是很正確的。參《說殷墟卜辭的“奠”》、《西周糧田考》二文,俱見《裘錫圭學術文集》,第5册,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南宮柳鼎此處以“*牧”與“*事(士)”對舉,猶《尚書·立政》的“常事(士),司、牧人”或“立事(士)、牧夫”。
[96] 蔡簋(集成4340)云:“今余唯申乃令,……從嗣王家外內,毋敢有不聞……”,“從嗣”與“從事”義近,“從嗣”之“從”顯然也不是跟從之“從”。
[97] 陳劍先生參酌諸家之說,主張“”當釋爲“由”,讀爲“堪”。陳說參《釋“”》,劉釗主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三輯,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89頁。今案,讀“堪”之說的主要問題是:卜辭中“王事”或“克王事”是高頻出現的辭例,而陳氏舉出的文獻中的“堪”字用例不但相對生僻,而且有的時間還偏晚(如其舉《新序》《續漢書》中的用例)。且其中更多還是“堪命”這樣的組合,與“堪事”微异。其實,卜辭中的“王事”或“克王事”其中的“”理解爲由從之“從”基本上都文從句順。即便是其中的“肩朕事”,讀爲“肩從朕事”也不過是“從事”的繁構,同樣是合適的。清華簡《攝命》有“肩宏勤乃事”與之接近,雖未見“從”,但所謂“勤乃事”其實可以理解爲以“勤”的態度“從事”。卜辭經常就“王事”或以王的口吻“朕事”進行卜問,如讀“”爲“堪”,但“堪”在上古漢語中多表確定的意思(意義猶英文諧音的“Can”),然則結果既確定,何勞卜問?相反,“從事”却是一個中性詞,其結果有吉咎兩端之可能。卜辭甚至有王“令”某人“朕事”的辭例,理解爲令某人“堪”朕事,更覺違礙,“堪”意味着能力,有沒有豈能是“令”能决定的?而理解爲王令某人“從”朕事,接近《周易》的“或從王事”,則順暢許多。另外,史墻盤末尾云“龕事厥辟”,其中的“龕事”就讀爲“堪事”,與卜辭用字“”明顯有异。
[98] 早期文獻中,“由”可訓爲“自”“從”本來就很常見,參連劭名《考古發現與先秦易學》,《周易研究》2003年第1期。王寧《說卜辭中的所謂“載王事”或“由王事”》,簡帛網2017.10.15(http://www.bsm.org.cn/?guwenzi/7661.html)。
[99]如《左傳》中類似的例子還有僖公三十三年鄭商人弦高的話“寡君聞吾子將步師出于敝邑,敢犒從者”,宣公十二年楚攝叔的話“以歲之非時,獻禽之未至,敢膳諸從者”。昭公元年鄭國子羽拒絕楚人之言“以敝邑褊小,不足以容從者,請墠聽命!”,昭公二十年“亡人之憂,不可以及吾子。草莽之中,不足以辱從者”。可參楊伯峻《春秋左傳注》,第1450-1451頁。
[100] 黃盛璋《釋旅彝——銅器中“旅彝”問題的一個全面考察》。
[101] 《左传·哀公二十四年》亦有:“以寡君之在行,牢禮不度,敢展謝之。”
[102] “辟”字從高中正讀,參氏著《弭仲簠考釋》,《文史》2021年第3期。